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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2016年36号文(财税2016年36号文内容)

问题1:业务方可以不签订协议赠送设备给下游试用吗?财务如何核算呢?


解答:


在实务中,很多经济业务的发生并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就行,口头协议也算是一种合同的形式,只是对于保护权益不利。


您对于问题描述的不是很清晰,或者是存在歧义的,不同情况涉及到不同的会计核算。


1、赠送:就是将设备送给别人,不再收回。


借: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等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2、赠送试用,最后还要收回。


借:固定资产等


贷:存货(或研发支出等)


在试用期间折旧/摊销,和视同销售(租赁)确认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累计折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无偿租赁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2:企业进行材料清查盘点中盘盈的材料,在报经批准后,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这哪里错误了呢?


解答:


“营业外收入”科目,通常是用来核算“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的。


而企业原辅材料的盘盈,肯定不是天上掉下来,而只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计量器具不准确、记录不准确等造成。而这些造成原因,归根结底都是一种管理行为,因此会计上最后就计入“管理费用”。




问题3:请问我莫名其妙被一家公司雇用开假工资了我该怎么惩罚他们保护自己?


我是在校研究生,本科毕业直接读研,从来没有工作过,前几天我打暑假工的公司让我下载个人所得税APP要给我退税,但是我也没和他们签过正式的入职劳务合同,工资这个另外再说,我下载了个人所得税,点了下任职受雇信息,发现我居然莫名其妙被北京一家公司雇用了???还有工资流水?我感觉非常恐慌,当即联系了税务局,对方让我点申诉,我点了以后这条信息就消失了,本以为这就结束了,没想到今天这家公司居然还给我打电话!!!还发短信说要找我联系这个个税的事情!!我没有接,他们居然还知道我的电话号码!!!感觉自己仿佛没有隐私,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还有想问下打暑假工的公司联系我退税,我们好像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之前发的工资也没有超过3500,就是也没达到个税起征点,我看工资流水上显示的也不多,为什么会退税呢?


还给我发短信,短信内容说出了我的名字,还说要找我联系这个税务的事情。


请问我该怎么处理保护自己,并且惩治这种公司呢?


解答:


第一家公司属于冒用您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暑假申报,您按照税务局的指点进行申诉就对了。由于被您申诉了,对方肯定是面临着被税务局检查和罚款等处罚的,所以对方才急了,才积极跟您联系,想让您去取消申诉。


第二家打暑假工的单位,人家操作是正确的。根据税法规定,现在需要进行全员全额申报,不管是否达到交税的标准,企业都必须要申报。您说的3500元的标准是“老黄历”了,从2018年10月就工资最低交税标准变成5000元了。但是,如果是按照兼职劳务报酬申报或扣税的,依然还是800元。


由于现在各税务局对个税汇算有比例要求,很多税务局要求企业通知员工积极申报汇算。而企业在通知的时候,为提供大家积极性,也不管是否退税,都简单说出退税申报,这其实也是不严谨的。


由于您的信息估计是被泄露了,所以盗用信息的,才能完整的了解您的身份信息。




问题4:企业用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影响会计利润么?


企业使用自产产品发放福利视同销售,为什么有人说不影响会计利润?


解答:


企业用产品或其他存货给员工发福利,肯定是会影响会计利润的,因为资产变成了费用,肯定是利润减少了。


但是,企业使用自产产品发放福利视同销售,确实不会影响会计利润。


因为用自产产品发福利,会计处理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且是按照市价(公允价值)确认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不再需要重复的“视同销售”了。


既然已经不再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对于企业税金也是不影响的,最终对于会计利润以及净利润都是没有影响的。




问题5:企业的固定资产长输管线的由于第三方的损坏整改赔偿收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呢?


是营业外收入还是固定资产成本呢?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结转整改成本呢?


解答:


按照描述,长输管线由于被人损坏,然后对方给了赔偿,这类赔偿通常至少应包括两部分:1.损坏部分的修复成本;2.因为管线停止运输造成的隐形(潜在)损失。


企业在实际修复损坏的固定资产时,只要是不符合资本化原则的修理费,通常是计入当期损益,比如“管理费用-修理费”等。因此,在收到对方的赔偿款时,直接冲减“管理费用-修理费”等。


对于因为固定资产停止运行给企业造成的隐形(潜在)损失赔偿,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修理费等


营业外收入




问题6:财税【2016】52号文还适应吗?如果适用增值税直接扣除吗?还是需要备案?


解答:


财税【2016】52号文到现在还没有见到废止的文件,还继续有效。


财税【2016】52号文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免征和即征即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不再需要备案;如果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问题7:采用转账支票的形式付款,付款的公司是根据支票存根和银行进账单(回单)进行做账吗?


解答:


会计人员在做账时候,是根据原始凭证以及原始凭证所包含的经济业务,经过职业判断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支票存根和银行进账单只能表明企业“银行存款”的变动,还不能表明全部和完整的经济业务。同时,按照企业内控制度,企业财务人员在支付款项的时候也必须要要依据已经审核签字后的付款凭证才能付款,付款凭证可以是企业内部自制凭证,也可以是外部的正式发票等。


因此,对于付款业务,银行单据代表会计分录贷方银行存款科目的减少,也只能作为会计分录贷方的证据;对于借方科目与金额,还需要其原始凭证作为依据。




问题8:上月购买商品已出库已计成本,今月才收到发票,做了冲销,但数量明细总账库存商品出现负数,怎么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100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100


  取得发票后,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 8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


  贷:应付账款--**公司 90.4


根据以上分录汇总丁字账,库存商品出现借方-20,该怎么处理?


解答:


通过描述,属于暂估成本多计,导致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多计,因此可以直接将多暂估的成本红字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问题9: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境内无经营机构和代理人的,购买方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那如果是销售服务呢?


对于增值税这块,代扣代缴,书上只提到了对劳务进行代扣代缴,而对服务没提到,请问是为什么?


解答:


通过提问可以看出,您对税法还不熟悉。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看看这两条的规定,难道说的还不明显吗?


什么叫应税行为?——第一条已经交代清楚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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