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我市阶段性减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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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一)险种范围。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二)适用对象。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三)缴费费率。符合减征条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间费率为3.15% 。
(四)时间范围。实施时间从2020年2月至6月。执行期间,如遇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从次月起停止执行减半征收政策。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视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等,再行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二、疫情期间实施延缴政策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补充医保费)的可按缓缴政策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免收滞纳金。减半征收及缓缴期间,企业仍应依法按时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有条件缴费的企业及时完成缴费。
三、做好个人账户划账和权益记录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做好待遇保障工作延缴费期间,各级医保部门应会同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参保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保、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具体方案由市医疗保障局商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减征和延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把好事办好,发挥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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