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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央对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新政策(2020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都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向来为热门话题,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空心村越来越多,土地资源遭受极大浪费;另一方面,有不少农村农民希望分到宅基地,满足居住的基本需要。因此,有关宅基地审批、盘活、退出等政策,牵动很多人的目光。那么,2022年一号文件中有哪些政策呢?下面,为你详细分析。#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一:在2022年一号文件中,农村宅基地如何提及?

在今年一号文件中,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描述,放在了第七章的第三十二条,有如下介绍:


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定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 


通过文件我们可以知道,农村宅基地主要被提及了四个方面,分别为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宅基地确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



二:具体分析2022年宅基地政策

①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慎推进


进行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为了改变空心村土地的闲置浪费,激活宅基地和农房的使用权,因而要对宅基地审批、盘活及退出进行改革,且改革试点建立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和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之上。


其实,在2020年,国家就已通过了《深化农村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但是,由于宅基地和农房事关农民安身立命,具有特殊性,所以,国家一直采用稳慎推进的态度,而今年仍不例外。



②宅基地退出-继续试点


宅基地退出试点,一直在有序进行。在试点地区,退出的范围、补偿资金等标准,各地并不统一。在改革没有破题之前,这项政策不可能大范围推广。


宅基地退出试点,现实中也鲜有实例。2016年9月,《当代县域经济》中曾报道了这样一个例子。四川火井镇灾后恢复重建增减挂钩项目的农民,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到县域购房时,按30万元/亩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和享受购房总价1%-5%的补贴。



(3)宅基地盘活-稳妥有序推进


虎年初始,随着乡村振兴深入推进,关于盘活闲置宅基地的政策不断出台。近期,就有天津和广东两省分别出台了政策。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中,在农民自愿、收益共享、依法依规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基础上,采取作价回购、统一租赁、农户委托和农户入股等不同方式,既解决土地浪费的难题,又实现了农民和集体的双赢。


另外,与乡村振兴结合起来,引导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去农村按照租赁合同形式开展订单式建房,按照经营需要新建或翻建住宅,合作打造民宿、康养和经营场所等。并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和继承住宅房屋所有权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广东省也颁布了《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将成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点。


文件中提出:


在自愿、有偿原则之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开展废弃宅基地、闲置公益设施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综合整治。广东省在大力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同时,还明确鼓励宅基地复合利用。依法登记的宅基地和民房,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4)宅基地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


由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宅基地只能转让产权,而且还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2022年,一号文件提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需要注意的是试点,而且更多着重在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5)宅基地审批和确权


在今年的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为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进行确权登记。目前,不少的地方,确权工作已经完成,为后续一户一宅,以及宅基地入市等政策推广奠定基础。不过,有关宅基地的审批却没有出现。因为是热点问题,所以,我也单独列出来说一下。


宅基地审批,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在2019年就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审批条件和程序有明确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为落实贯彻,各地也纷纷颁布了相应的政策。这两天,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上,出现了2022年《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送审修改稿)》及说明,程序愈发简明。其中,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便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建设住宅。


(1)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宅基地的,或者已取得宅基地但是面积明显少于规定标准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实施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或者调整村庄布局等,需要异址新建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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