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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其他未列明批发业(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行业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592号


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1******2B):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办事处***社区***村***区***号404)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 发票号码:23879700-23879708;金额:880582.54元,税额:149699.06元,价税合计:1030281.6元)、取得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 发票号码:20883857- 20883869;金额:1227435.02元,税额:208663.98元,价税合计:1436099元)为已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取得上述22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6月至9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6年6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133381.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336.73元、教育费附加4001.45元、地方教育附加2667.64元,2016年7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16317.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42.21元、教育费附加489.52元、地方教育附加326.35元,2016年8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159670.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176.95元、教育费附加4001.45元、地方教育附加3193.41元,2016年9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48993.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9.53元、教育费附加1469.80元、地方教育附加979.87元。其中2016年6月及7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你公司已于2016年11月作进项转出处理,故对该部分不再重复追缴。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你公司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批发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少缴企业所得税90213.48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60%罚款,罚款金额284197.16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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