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的管理,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是指经福建省工商局认定或延续认定的著名商标权利人,按申请认定要求所办公厅形成的纸质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福建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标识。
(四)申报商标实际江西省使用且已满三年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商标最早使用证明材料。
(六)申报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的照片。
(七)商品或服务区域分布的有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合同、销售合同,分支机构、加盟机构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等。
(八)申报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复印件;每年发布的一则最具影响力的广告宣传样本。
(九)申报企业的省级以上主要荣誉复印件工商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重信用守合同企业、福建名牌、省级龙头企业、省品牌农业企业金奖、福建省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其他荣誉。
(十)商标保护记录,包括:商标国内注册情况、商标国外及港澳台管理处地区注册情况、商标被侵权及维权情况、商标司法和行档案政保护情办公厅况、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及开展商标品牌建设工作的情况。
(十一)有关部门出具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文件复印件。
(十二)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
二、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整理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代理。
福建省省委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结束后,管理处由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归档申请,省工商档案馆负责制作需求,经局领导批准后,由省工商局招投标部门依相关规定公开招投标,将当年新认定、延续认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的归类、整理、立卷等归档的具体业务,委托具有资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代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形成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移交给省工商档案馆集中保管。
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归档业务委托档案服务机构代理所需经费,由省局业务经费中列支。
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应当一件著名商标建立一个案卷,一个案卷填写一个案卷号,案卷号按照认定时间先后顺序按年度编号。卷内材料的整理,应按照建档范围所列顺序对材料进行分类和排列,并填写卷内目录。
三、福建省著名管理制度商标档案由档案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并指定专人为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档案材料擅自带出保管地点,不得擅自涂改、毁损档案材料,凡损江西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借阅制度。福建省著名商标利害关系人需查询相关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时,应持有效证江西省明文件,说明用途,经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查询管理制度。
五、摘抄、复制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须经省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其摘抄、复制省委的材料经核对无误后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可应当事人的要求签字后,加盖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的建江西议、说明、意见等内部档案管理核审材料,不得摘抄或复制。
六、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按照短期档案管理,存档期三年,期满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七、福建省著名商标档案工作中所使用的档案盒、软卷皮、卷内目录等表式应符合《档案装具》(DA/TA)的要求。
档案管理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