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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出租房产(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防止租赁房屋成为违法犯罪的滋生地,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全市范围内除旅馆、民宿经营房屋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出租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租赁房屋的机构、人员。


  第二条 租赁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水电、厨房、卫生间)和符合房屋安全、消防、卫生标准。


  第三条 禁止出租下列房屋:


  (一)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


  (三)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出租的情形。


  第四条 自发生、变更租赁房屋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到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报送租赁房屋的相关信息,村(居)委会收集汇总后及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条 出租人到村(居)委会报送房屋租赁的相关信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租人合法身份证件、租赁房屋合同、房屋产权证件等相关资料;


  (2)委托租赁的须提交委托人授权的有效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承租人(含同住人员)身份证明,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工作单位、就业信息、疫情防控所需证明、入住时间、联系电话);


  (4)《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


  (5)《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6)房屋现场照片(全貌、侧面、各房间)。


  第六条 非茂名市户籍的租住人员,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各镇(街道)的监督、检查,必须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就业信息、疫情防控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九条 物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及时将本小区内租赁房屋的具体情况报送辖区村(居)委员会。


  第十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治安巡查,定期进行分析研判,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对房屋进行分级动态管控。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职责,制定出各自的具体管理措施,各负其责,做好租赁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组织、领导村(居)委会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负责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完成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制作、发放、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处租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租赁房屋内从事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部分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化妆品经营活动;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房屋出租标准及有关租赁条件,对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并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负责指导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


  (五)市城管执法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相关案件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再由市城管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六)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租赁房屋从事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负责落实租赁房屋疫情防控的措施。


  (七)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查处租赁房屋不符合消防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八)村(居)委会:在各镇(街道)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的工作,及时把有关信息汇总后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加强租赁房屋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单位在租赁房屋管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作出通报。


  第十二条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租赁房屋管理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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