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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家族基金是什么(私人基金会和家族信托)

文/杨祥


实践中,许多人经常将家族信托与理财产品混为一谈。理财产品是金融机构通过募集投资者的资金、以该资金保值增值为目的而由其加以管理的一种投资产品,如信托公司推出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计划”,证券公司推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投资基金”等。由于基金目前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多采用“信托型”的契约法律结构,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表现为一种信托关系,尤其是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更是直接冠名为“信托计划”,加上家族信托财产本身也确实存在如何投资理财的问题,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将“家族信托”混同于一种“信托型理财产品”。


这是对家族信托概念和属性的严重误解。家族信托不是理财产品,与理财型信托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信托”)有着本质不同。37号文明确指出: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理解这一点,不仅对于财富家族构建和运用家族信托、助力家族财富管理、实现家族目标至关重要,而且对于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助力信托业务转型发展也意义非凡。


首先,信托的目的和功能不同。


信托在实务运用上非常灵活,可以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委托人可以单纯为了自己的利益家族而设立信托,此时,对于委托人投入信托中的财产,受益人只有一个而且是委托人自己,理论上将这种信托称为“自益信托”。理财信托是典型的“自益信托”,在所有的理财产品中,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对自己投入的资金部分,其对应的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均由自己享有,所具有的也只是单纯私人以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功能。可以说,理财信托是委托人单纯为了自己获得投资收益而作出的一种信托投资行为。


除了自益信托外,委托人也可以为了他人的利益设立信托。此时,对于委托人投入信托中的财产,受益人必须是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或者委托人仅仅是受益人之一,除了委托人自己以外还有其他的受益人,理论上将这种信托称为“他益信托”。家族信托是典型的“他益信托”,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之外的家族成员等其他人,虽然不排除委托人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但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家族,理论界、实务界和监管层面均不认为属于家族信托的范畴。从功能上看,家族信托本身并不是一种供投资用的理财产品,而是对家族财富进行综合性管理的一种法律工具,主要目的是要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分配和传承,虽然也存在对置入信托的财产的投资管理问题,但这只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的一种手段,而非信托目的本身。


因此,理财信托作为一种理财产品,其法定的自益性特点和单纯的投是什么资工具功能,无法将具有他益性特点和综合财富管理功能的家族信托基金会纳入其概念之中,两者之间泾渭分明。正因为如此,对于信托公司经营的家族信托业务,监管部门毫不犹豫地将其排除在理财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则之外。


其次,委托人的作用不同。


理财信托作为金融机构推出的一种单纯的投资产品,在大多数场合,无论是产品的设计还是产品的管理,均以与作为管理人的受托人为中心。举凡产品的投资策略确定、投资范围的选定、投资限制的设定、基础资产的尽调、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投资期限的长短、投资收益的分配、产品法律条款的安排等一应事项,均由管理人统筹安排基金会,作为投资人的委托人在其中几乎信托不能发表任何意见,委托人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接受了就投入资金、享受收益并承担风险,不接受就放弃该产品的投资机会。可以说,理财产品条款通常是由作为管理人的受托人制定的一种“格式条款”,除了专户理财产品以外,无法和为委托人兼受益人的投资人进行量身定制。


与此相反,家族信托的本质就是要实现体现委托人个性化意愿的家族目标,因此,在家族信托的设立和管理中,委托人的意与愿居于中心地位。在家族信托的设立阶段,委托人完全居于中心地位,举凡以什么财产设立信托、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什么、谁是受益人及其信托利益如何安排、谁做受托人及其如何管理信托财产和分配信托利益等一系列信托事项,均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思,受托人则居于接受与不接受的所谓“乙方”地位。在和家族信托设立后的管理阶段,委托人还可以通过信托条款的安排,为自己保留认为必要而恰当的信托事务管理的决策权,甚至保留完全撤销整个信托安排的权利,只有委托人身故后,受托人才在信托管理中居于相对中心的地位,此时受托人也必须按照体现委托人意愿的信托条款进行管理。


再次,信托的管理范畴不同。


理财信托是一种单纯的自益性“投资信托”,信托的管理事务相对简单,管理时间相对较短。从信托利益管理的角度看,信托利益的类型极为单纯,仅限于对应的理财资金本金及投资收益;信托利益的分配极为简单,只要按照理财产品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受益人分配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即可。从信托财产管理的角度看,信托私人财产的类型仅限于资金,作为产品管理人的受托人虽然需要建立相对复杂的专业判断体系,但管理方式极为单纯,即按照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及可。从管理时间长度看,短期理财产品只有几个月,中期理财产品只有几年,长期理财产品通常也不会超过10年。


家族信托的管理则不然。在信托利益管理层面,受益人范围可大可小,信托利益的类型基金可以多种多样(比如生活保障金、教育奖励金、婚嫁资助金、事业扶持金、养老金等等),信托利益的金额可多可少,信托利益的支付可以无条件也可以有条件,凡此等等,管理的复杂程度完全视信托利益如何安排。在信托财产管理层面,信托财产的种类可以多种多样,不同种类的信托财产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信托财产的管理决策需要按照信托设定的管理决策机制进行,如此这般,信托财产的管理复杂程度完全取决于家族信托的目的、财产类型和管理机制。在信托管理期限层面,家族信托的期限非常之长,通常以代来计算,一代算是短期,两代被视为中期,三代以上才算是长期。实践中,家族信托的管理期限通常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杨祥,新财道董事、信托家族财富规划中心总经理,兼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首发于《银行家》杂志,是什么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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