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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问:企业将其开采或者从水库里取来的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销售给一家生产企业,是否属于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增值税“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企业用水企业,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这个范畴,不征收增值税水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是“营改增优惠政策”之前的文件,文件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优惠政策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前,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按营业税税目征收营业税税收,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政策依据:税收《国家税务税收政策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文件规定: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税收政策程水费,属于其小规模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全面“营改增”后,政策平移,应按照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但按哪个税目征收合理值得思考。有的省份按“其他生活服务”税目征收,税率为6水费%,有的省份则从管道运输角度考虑,按“交通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目征收。个人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按照 “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更小规模为合理,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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