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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与权利推定(请简单说明以下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及其构成)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的一般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对任何标的物发生善意取得,均必须具备的条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却具有有权处分的外观。


(1)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如欠缺这一前提,受让人的取得即为继受取得,与善意取得无关。


(2)出让人具有所有权人的外观,意味着出让人处分不动产时,出让人为登记人,出让人处分普通动产时,出让人为占有人,出让人处分交通运输工具时,出让人为登记人


2、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等价、有偿且合法。


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都是等价有偿的合同,反之如果是基于赠与或者未支付合理对价的买卖合同,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就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3、受让人为善意


(1)受让人不知出让人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基于对出让人的占有、登记的信赖,相信出让人是所有权人,是有权处分。在举证责任上,采取受让人“善意推定规则”,即当事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出让人向受让人交付登记


(1)处分不动产时,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


(2)处分动产(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需向受让人交付动产。


(3)受让人获得占有、登记是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时间点,也是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1、前提


(1)遗失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2)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遗失物的受让人而言,遗失物的拾得人无善意取得可言。


(3)遗失物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是已经符合了前述善意取得的一般条件,否则无论是否为遗失物,均不可能善意取得。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则


(1)遗失物被处分的,失主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意味着,拾得人有权处分给受让人。受让人处分给次受让人,失主对受让人的返还请求权需未届满2年。此处的受让人不包括留置权人。


(2)原则上失主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且无需支付受让人所需的费用。受让人所受的损失向其前手追偿。例外是受让人通过拍卖购得遗失物或者受让人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该遗失物。


(3)失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没有请求返还原物的,失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消灭。此时,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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