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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最新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四部委300号文, 该文是2011年6月发布的,如今十年过去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分类统计的需要,4月23日,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本文特对本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修订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以飨读者。


一、 现行划型标准存在的问题

首先来说,现行标准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也就是说企业从业人员人数和企业营收是或的关系,两个条件只要满足一个就可以就可以划型。导致的结果就是,一些从业人员很少但是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很大的企业被划入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实际上已经符合大型企业的标准。这就造成了部分中小企业和业企业本身规模不符的情况。


其次,当前企业划型的行业分类相对较为详细和复杂,给企业划型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复杂度和难度。并且划型行业分类和国标行业分类((GB/T4754-2017))相比,缺失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两个分类。当然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除外。


还有就是企业划型模型缺失定性标准,只有定量标准,而且这些定量标准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些定量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企业的情况了。部分行业划型指标和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不匹配。



二、修订后的标准有哪些重大变化呢?

  • 首先,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

前面我们分析了现行标准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存在部分中小企业和其本身规模不匹配的情况,导致这种问题的原因就是双指标并集划型原则造成的。本次修改意见稿借鉴了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须同时满足相应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对应的中型、小型或者微型等规模类型。


修订后的划型标准,降低了从业人员这个指标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能更加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实际的规模水平,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划型和企业实际经营规模不匹配的问题。


  • 其次,是关于行业分类的调整

本次修订意见 ,将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增加了原来没有覆盖的“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大部分的行业分类保持不变,不变部分涉及60%的企业数量


修改之后,除了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覆盖了国标行业分类当中的所有行业


鉴于原来的行业分类太过细致、相近和复杂,修改意见稿中对行业分类以门类为基础进行了简并。比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为 “住宿和餐饮业”,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同时,将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进行了归并划型。具体来说就是将将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另外,为了突出中小企业扶持领域,将一些非中小企业重点扶持领域的行业划归为建筑业指标划型,从而降低该行业小微企业占比。



  • 然后,对定量指标阈值进行了调整。

从业人员指标阈值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


财务指标阈值则调整范围较大,主要是为了适应十年来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部分行业的阈值均有大幅上调。


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与现状保持平稳对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 增加了定性标准

按照定量标准划型,实践中一些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往往被划为中小企业,从而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为此,借鉴欧美经验,增加了“定性”标准,规定被划型为中小规模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划型为大型企业:


    1. 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2. 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3. 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4. 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 其它修订意见

新规拟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须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建立划型标准的定期评估制度,即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避免出现300号文10年不变的尴尬。


三、带来哪些影响?

修订后的划型标准,影响面还是很大的。大量监管口径都是直接参考划型标准、或在该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其它标准。银保监会对于小微企业的认定,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经营性贷款,以及银保监会对小微贷款的评价指标都是依据这个划型标准,可谓牵一发动全身。随着划型标准的收紧,对于银行来说,小微贷款考核指标将承受压力。



四、总结

修改意见稿中,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修订后的划型标准既促了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又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从实际出发,化繁为简,修订后的标准更易于识别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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