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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进项税四项服务加计扣除(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服务)

根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新成立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呢?


一是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是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是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是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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