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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177号文件(吉林省物价局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通知内容显示,放开数字证书及其认证服务收费、政府投资的农贸市场相关收费、计价器维修服务收费、气象(防雷)服务收费、股权托管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费等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实行自主定价。


通知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或参与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固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截留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详见附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及时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1、《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出租车计价器维修和安装收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7〕61号)


2、《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数字证书及其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管函字〔2007〕177号)


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农产品市场收费完善价格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收〔2011〕147号)


4、《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68号)


5、《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管系统网络维护费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210号)


6、《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股权托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271号)


7、《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0号)


8、《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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