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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企业佣金税前扣除(一般企业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比例)



编者按:现行医药体制下,医药代表为了减少正常渠道取得薪资报酬带来的较高个税税负,往往通过买票报销的方式从药企套取佣金,而此举也契合了药企增加成本费用降低企业所得税的需求,因此药企往往仅从形式上审查发票的合法性便予以入账。殊不知,此举涉及的三方:医药代表、药企与卖票单位,均将面临严峻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分析买票卖票双方将承担的刑事责任,以飨读者。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锋系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张崔系该公司财务,被告人叶长艳系孔乙己尚宴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店经理,艳被告人李巧梅系鼎辉尚宴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某分店经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郭锋为非法谋取利益,指使并伙同被告人张崔,非法从叶长艳、李巧梅处收买餐饮发票,并用于向他人出售。


经查,被告人郭锋以支付发票不含税金额6%-8%的方式,从被告人叶长艳处购买200余张、面值76万余元的增值税普通餐饮发票,从被告人李巧梅处购买300余张、面值104万余元的增值税普通餐饮发票,再以发票不含税金额15-18%对外售出。根据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郭锋在医药圈中从事卖票业务广为人知,卖票客户多为医药代表,包括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费森尤斯卡比华瑞制药有限公司等。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郭锋、张崔、叶长艳、李巧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人郭锋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张崔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叶长艳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李巧梅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人员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


在往期文章中,华税曾经分析药企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偷逃企业所得税之行为面临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分析了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种同时符合虚开普通发票罪与逃税罪犯罪构成的行为采取则一重罪处罚的处断原则。


而在本案中,一方面,药企并没有参与买票或者虚开行为,买票系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药企已经尽合理审查义务,不符合虚开普通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或存在的少缴企业所得税之行为,亦未达到逃税罪入罪标准,仅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另一方面,卖票系被告人郭锋、叶长艳、李巧梅的个人行为,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是郭锋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叶长艳、李巧梅则利用职务之便出售单位领购的发票,单位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北京雅世德科技有限公司、孔乙己尚宴管理有限公司、鼎辉尚宴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负虚开普通发票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被告人郭锋、张崔、叶长艳、李巧梅非法出售的餐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药企买票入账风险警示


当下“两票制”的实施虽然压缩了开票链条,但不能改变药品销售模式。医药代表的佣金、医生的回扣等依然需要以各种费用的形式进入企业核算体系。


一旦在稽查程序中发现上述问题,药企将面临偷税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对企业产生经营造成不利后果,甚至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药企严格依据政策规定,据实扣除成本费用,落实税务风险管控。


第一,药企要健全财务、业务核算体系,不同部门保留的业务资料均能相互印证,各项交易和支出都有据可查,做到真实性无疑。制定完备的报销制度,对医药代表或者员工提出的报销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


第二,提升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熟悉财税法规,正确核算各项经营业务。如《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成本费用的确认。只要真实有据,即可扣除。同时分清税会差异,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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