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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进项税转出(保险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支出未按规定调增处理。


部分可扣除情况: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风险:


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属于福利性质的商业保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未作转出处理。


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风险:


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时,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征管法规定,可能被处以50%-300%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四、印花税风险:


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时,未按规定纳税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五、特别提醒风险:


如果你们企业有“私车公用“情况,私车发生的”车辆保险费“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的,如果根据合同约定由企业承担的要按规定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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