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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形资产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

为什么三新无形资产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既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那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存在有什么意义?


解答:


所谓“三新”应该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吧。


如果企业研发的三新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是可以加计扣除的;但是,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加计扣除,并不是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


比如,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如果在研发过程中的支出都是按照税法规定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其计税基础依然100万元。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由此可见,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如果税前扣除凭证没有问题的话,一般是不会存在差异的。


至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后期摊销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加计扣除,则是一项永久性差异。


比如,前述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是100万元,如果是制造业,可以100%加计扣除的话,税前扣除的总额就是200万元,但是会计摊销则是100万元,二者永远存在100万元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规定: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导致的永久性差异,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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