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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局通知开票公司为皮包公司,有虚假发票,怎么办?

企业想要获得更多的利润,那就肯定要经营好,而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企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税务风险等等,而今天我们主要说的就是企业的税务风险。

公司的税务风险可以概括为三大类,公司发票管理不善的风险,也有公司多缴税的风险,有多缴那就有少缴的风险,这几个问题都能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税务,而且也会直接关系利润空间。其实公司无论是多缴纳还是少缴纳都与公司的发票有着直接的关联,所以公司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票据的问题。

假发票


企业真实案例

  最近,A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通知。原来,经税务机关查证,A企业的上游供应方B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A企业从B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可能是虚开发票。面对协查通知,A企业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帮助,A企业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资料,证明A企业取得的发票属于善意取得。同时,该企业充分与税务部门沟通,详细说明了与取得虚开发票相关的具体交易情况。最终,很好地完成了配合协查工作。

开展内部自查

  对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后,纳税人要尽快进行自查,搞清楚取得的发票究竟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

  纳税人应当明白的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和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在具体处罚上是有本质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同时,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追缴的已转出进项税额的滞纳金。但是,倘若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将会依法受到严厉的税收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假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简称“187号”文件)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①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②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③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④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四项要件——纳税人不能仅凭自身的主观理解就认为满足该要件的要求,而应由税务部门凭借纳税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后来认定。因此,纳税人应详细对照187号文件规定的这四项要件,逐条收集全面的证据资料,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同时,纳税人应当明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税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要求纳税人配合开展协查,纳税人也有相应义务,因此应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加强日常管理

  纳税者应重视提升日常管理,通过选择纳税等级高的公司作为供货商、加强采购环节发票管理、完善发票管理办法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等方式,从根本上杜绝假发票,促进自身的健康良好发展。

确认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专票,核心看什么?

●判定购货方是不是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专票,重要看购货方是不是知情以及是不是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

●可以参考适用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主观无过错证明责任规则,税务机关仅需证明当事人取得虚开专票,由购货方承担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税务机关有权决定是不是采信。

●一般采用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在涉税金额或税款滞纳金金额巨大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下,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进一步调查完善无货交易虚开发票的证据链。

查处接受虚开发票案件,常需评定购货方是不是在有真实交易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受票,也就是评定其能否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票。如果是,按规定仅要求购货方作进项税转出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不加收税款滞纳金。而如何把握有关评定,在实际中常出现争议。

笔者结合最近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遇到的两个案例,探讨根据借鉴行政处罚法的主观无过错证明责任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区分情况进行证据规则运用,进而化解有关争议。

财税合规


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判定及税务稽查应对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为注册在河南自贸试验区的医药企业,注册资本为6.8亿元人民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至2013年,A公司向河南省开封市B医药贸易公司采购药品,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B企业开具给A企业1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497273.53元,税额1954535.97元,价税合计13451809.50元。

2017年,开封市某税务稽查局向郑州市某税务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B公司向A公司开具的上述172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郑州市某税务稽查局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后,向A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认为A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了相应证据。2017年12月6日,郑州市某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A公司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补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加收滞纳金,但均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善意取得”的税务稽查应对

 当税务局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规定公司协助税务稽查时,通常会需要公司向税务部门出示书面情况说明书,与此同时需要公司给予证据资料证明说明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公司直面税务稽查,要从容淡定,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主动应对。

公司要搞清楚,正确合理应对税务稽查,准确还原事实是最基本的,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公司要全面注重书面的《说明》。公司在还原相关事实时,要紧扣相关法律规定,有的放矢,既不虚构事实,也不漫无边际地扩大范围。公司在草拟《说明》时,可以按照时间、地点、经办人、交易过程、沟通协商过程等思路全面描述,着重描述关键事实的细节,准确呈现交易事实的真实性。这其中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基本点,就是采购方作为受票公司,并非开票公司当事人,因此一旦开票公司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受票公司就很难根据自身的“非虚开”去证明开票公司的“非虚开“,只能从自身角度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这是客观条件所决定的。

公司直面税务稽查,除了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说明》,还需要给予证据材料来证明《说明》所描述事实的真实性。一般而言,公司需要提交的证据资料主要包括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单、付款凭证、货物自用或出售的资料、购销双方业务人员交易过程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受票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采购,与此同时证明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并非虚开。

采购公司通过积极主动应对税务稽查,被税务局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只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公司被税务局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后,还需要进行第二步,即采取积极的措施挽回公司税款损失等。此时,公司应及时联系销售方,再次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如果公司能再次取得有效发票,那么税务局将允许公司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假如不能从新取得有效的发票,那公司须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与此同时采购该货物的成本支出因不具备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调减企业成本,并按照税法规定补缴相应的所得税。当然,公司企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税务局将不会加收增值税的滞纳金,也不会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公司要是因销售方的原因没法从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从税务局的行政执法角度就没法准许公司作进项税抵扣,也没法准许作公司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这是从税法角度得出的结论。受票方公司没法抵扣增值税税款,实际支出也没法作为所得税税前成本扣除,从而将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时,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假如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特别是不服税务局不准许该成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那公司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根据作者代表涉税民事案件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卖方索赔,并规定卖方应赔偿公司的损失,如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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