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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一、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


税法: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


案例:20×7年10月20日,A公司自公开市场取得一项权益性投资,支付价款800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7年12月31日,该项权益性投资的市价为880万元。


要求:分析20×7年10月20日和12月31日该项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并指出暂时性差异的性质。


(1)20×7年10月20日:


账面价值=800万元,计税基础=800万元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20×7年12月31日


账面价值=880万元, 计税基础=800万元


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88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800万元之间产生了8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增加,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假如:


如果20×7年12月31日,该项权益性投资的市价为700万元,则此时的暂时性差异为多少?属于何种性质的差异?


此时账面价值为700万元,而计税基础仍为800万元,则暂时性差异为100万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


(1)投资性房地产(税法认定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其他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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