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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何为实质重于形式(如何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你能列举哪些例子?)


常见考点详述如下,记住这些关键要点,可以帮助大家迅速解答本章的此类题型。


(1)合并范围的确定(例如“小股合并”);


在同学们固有的观念中认为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要超过50%,才能够进行合并。可是在实务工作中却也存在着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50%,但由于投资方已经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因而进行合并的情况(具体知识我们将会在本书“合并财务报表”为大家详细介绍);


(2)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例如“名债实股”);


目前一些处于初创期的企业通常会通过发行“可转债”(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的债券”,以债券形式发行,但通常以发行股票为目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在可转债中嵌入了转股权,因而导致名义上为债,但实质上是复合金融工具,既有债还有权益;


(3)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


(4)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收入确认;


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自产设备一台,有两种付款方式,第C一种为现款价格为2 000万元,第二种为两年后付款价格为2500万元,客户选择两年后付款。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应该按合同价格2500万元确认收入,但是因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经济业务本质系企业为客户融资,即两年后收款2 50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利息。所以企业应该确认2 000万元收入,500万元应该作为企业的融资收益(分期确认为利息收入);


(5)附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账面上一般不确认票据义务的转移,即不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6)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债务豁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此外,此处很难一一穷举所有情形,同学们在首次学习时,也很难将题目完全把握精准,但无须担心,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贯穿于你整个学习过程,需要不断地“遇见”并“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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