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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赊销是信用销售的俗称,指用赊欠的方式销售。赊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的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赊销使商品的让渡和商品价值的实现在时间上分离开来,使货币由流通手段转变为支付手段。它实质上是提供信用的一种形式。赊销商品使卖者成为债权人,买者成为债务人,这种债务关系是在商品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商品的销售已完成,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和其他民事关系。


增值税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与乙公司在2019年11月签署赊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价税合计金额为113万元,成本80万,合同约定于2019年12月交付,2020年1月收款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都能按合同约定履约,货物已于12月份由乙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入库。


①采取赊销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该笔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2020年1月,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


③2019年12月不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

2019年12月,货物由乙方验收合格入库,已经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2019年度应确认该笔营业收入100万,营业成本80万。


2019年12月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2020年1月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3


收取款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应收账款 113


财会【2016】22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75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019年12月企业所得税收入100万


小结:站在2019年12月角度,增值税销售额0,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均为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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