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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48号文件(银监会2017年49号文)

“这场核查风暴将会持续半年,全面排查"不留死角"!”银监会一份12月初下发的监管通知如同在年末的银行圈念起了紧箍咒。


有知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此举是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今年12月至明年3月末,是机构自查时间。明年3-4月份,监管部门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这份核查文件目前基本已经下达到银行机构,文件名为《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的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进行全面排查和整顿。


重点检查六大领域


这是一场“网式”的整顿,通知下发后,由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查开启。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业银行人士表示,“检查的内容包括已出现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问题的问责与整改情况和潜在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问题两方面。业务上主要集中在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高发的信贷业务、存款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财务管理等领域,是否存在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1总体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与监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机构自查(2014年12月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底)。自查范围包括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本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自查:一是由各级机构开展本级自查;二是由上级机构组织内审、合规和业务管理等部门开展对下属分支机构的检查。重点检查对案件、风险事件、损失事件和内外部检查所暴露问题的责任追究与整改是否到位,是否还有未发现的案件和违规隐患,已有的管理措施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隐患和漏洞。各级监管机构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加强指导。


(二)监管检查(2015年3月至4月)。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结合自身监管职责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情况,对辖内法人机构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可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不同机构各有侧重,在抽查银行自查与整改情况的基础上,可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未覆盖的样本进行检查。监管检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银行一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检查通知和汇总上报检查结果。二是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负责对本条线机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本条线检查情况的汇总。三是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结合辖内法人机构特点,在检查组织、机构选点、抽样比例和重点、沟通协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检查方案,并负责形成法人机构的检查报告。四是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要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表局和异地局要做好沟通配合工作。


(三)机构整改(2015年4月底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边查边改,针对各业务领域的重点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二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责任,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三是突出管理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基层一把手、关键岗位和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实行轮岗;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常态化。


(四)汇总上报(2015年5月)。银行一部负责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2检查重点与范围


(一)机构自查


1.已出现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问题的问责与整改情况。在逐项梳理分析2010至2014年已经发生的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对相关责任人问责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应问责而未问责、应重处却轻处的情况;是否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的内部管理漏洞,完善了相应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考核机制等;是否存在屡查屡犯的情况。


2.潜在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问题。重点排查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高发的信贷业务、存款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财务管理等领域,是否存在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要点见附表)。本级自查金额不应低于相关业务2014年12月末余额的50%;上级检查各级下属机构的覆盖面不应低于30%,检查金额不应低于被查机构相关业务2014年12月末余额的30%。


3.内部控制隐患和漏洞。重点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不能满足内部管理需要的问题;内控组织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有利于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是否能够确保前、中、后台有效制约;内控执行与监督是否有效,是否明确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责任,合规和内审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内控合规文化是否形成,特别是基层一把手、关键岗位和人员的合规意识是否到位。


(二)监管检查


1.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情况。包括自查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覆盖面、检查内容、检查报告是否符合要求;自查是否能够有效发现和充分揭示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信贷业务、存款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财务管理等领域,是否存在屡查屡犯的问题,是否存在新的违法违规形式。


3.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情况。包括董监事履职情况、内控体系建设情况、控制程序实施情况、内部监督情况等。


4.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情况。包括是否针对本次自查结果与监管部门检查情况制定积极的整改计划,整改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有效,各项整改要求是否得到认真落实。


检查范围:全部政策性银行(含国开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法人,辖内城商行和农商行法人抽查比例不低于30%,辖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抽查比例不低于20%;被查法人机构全部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其下辖20%以上二级分行(分公司)和支行(支公司)。抽查金额不应低于各被查机构相关业务2014年12月末余额的10%。


3报告要求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时限和报告要求。一是各法人机构要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自查工作方案。二是2015年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报送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或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问题整改方案等。整改方案应包括时间表、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目标等。三是2015年4月底前报送整改结果和内部责任追究情况。四是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自查与整改情况除报监管部门外,应于2015年5月底前将报告抄报国务院。


(二)监管检查时限和报告要求。一是各银监局将辖内法人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情况按机构类别分别汇总后,于2015年4月底前分别报银监会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相关情况同时抄报银行一部;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于2015年5月15日前完成本条线各法人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情况汇总后,抄送银行一部;银行一部汇总全部自查和监管检查情况。二是各银监局和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汇总报告应做到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叙述准确、分析透彻、建议可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总体情况与评价;按业务品种分类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辅以典型案例;内、外部原因分析,并辅以典型案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责任追究情况;监管部门已采取和拟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意见建议。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规问题,可专题报送。


4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此次自查和检查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情况一次全面深入的检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自查、抽查和整改都要真抓实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高管层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总行到各级分支机构要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定专门部门牵头开展自查和配合检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也要明确一把手负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骨干力量组建检查队伍,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三)遵守纪律,客观公正。银监会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银监法》、《现场检查规程》中相关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银监会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监管、廉洁自律。


(四)严肃问责,强化效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要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处理,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依照相关程序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中未发现的、经监管部门抽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追究自查责任。对于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处罚不力的问题,要严格进行监管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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