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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顺口溜(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条: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业务中的委托方。


记忆:字面意思看似不是自己销售,但是受托方将货物卖出去的时候也就意味着自己将货物卖出去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清单或者代销款中二者中的较早者,如果都没有则是发货后的180天。


举例:如果是受托方可以自己定价的情况下(卖不出去可以退回给委托方),受托方将A货物卖了100元,而与委托方按90元结算,那么,卖出货物时,受托方给第三方买家开出100×17%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受托方支付价款或者代销清单给委托方时,委托方给受托方开出90×17%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链条是随着货物的游走是完整的。


第二条: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业务中的受托方


记忆:代销业务中的受托方,虽然将货物卖出,但是卖的不是自己的,但是既然有货物与价款的流转就应该有税款的流转,则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第一条中的举例就能说明:受托方开给消费者的增值税发票为销项税票,委托方开给受托方的增值税票为受托方的进项税票,抵税即可)


【说明:如果是受托方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的话,那么增值税发票还是一样的开,只不过销项减进项为零。那么受托方应当按照“现代服务”税目的6%税率交增值税】



第三条:总分机构之间(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记忆: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卖给第三方买家,那么分机构给买家开出增值税票,为了维持增值税链条的不间断,总机构也应该向分机构开出增值税发票,那么自然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


【注意:是总分机构之间而非母子公司之间】



接下来的四五六七八条,一起记忆很快就能记下(注意里边相同的文字表述):


第四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第五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六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第八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接下来看小编图解(头条的编辑找不到颜色,只能这样了..)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属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记忆:显而易见,此项规定的目的是国家税务局为了防范纳税人通过无偿转移的方式偷税漏税,将其视同销售,即按市价交增值税。


第十条:财务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是这十条,大家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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