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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客户洗钱(利用营业执照开户洗黑钱)

#商业银行#


各种电信诈骗曾经让很多人深恶痛绝,并给很多人带来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一些家庭家破人亡。


一些人在痛恨骗子的同时,将矛头指向这些骗子的开户银行,毕竟无论诈骗方式如何变化,诈骗分子要实现诈骗都必须以银行账户资金入账才能实现,无论是以对公账户诈骗还是以个人银行卡诈骗。那么,银行在诈骗过程中到底有没有责任呢?这是很多人一直在质疑的问题。


最近,湖南长沙三家银行的客户经理由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拘。原因在于他们在明知犯罪团伙用于违法目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用于电诈及洗钱的银行对公账户。


银行的客户经理要小心了,如果你电信诈骗和洗钱开对公账户或者个人银行卡可能会因为违法而判刑。







01 银行客户经理在为电信诈骗和洗钱开立对公账户过程中到底做了什么?


这三家银行分别光大银行、工商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当地支行,具体事实如下:


光大银行湘府路支行的客户经理方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王某伦、申某注册对公账户的用途是用于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仍然采取不审核或者虚假审核的方式,为其非法审核办理对公账户20余套,犯罪嫌疑人方某非法审核注册的对公账户涉及全国范围内电信诈骗案件10余起,涉案金额达160余万元。


工商银行银迅支行营业室经理李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某文等人代办的对公账户将会从事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仍然对张某文等人在该行办理对公账户的业务“开绿灯”,张某文等人在本支行顺利办理并贩卖给电信诈骗团伙获利,总共涉及60余个对公账户。


邮储银行天心分行员工张某旭,主要负责主管商户收款码办理工作。2019年1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章某以为张某旭完成大额揽储任务为由,诱惑其参与到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中,为其洗钱团伙提供收款账号渠道和帮助。张某旭得知犯罪嫌疑人章某所办理的企业收付款码从事赌博平台洗钱活动后,仍然为其洗钱团伙提供收款账号渠道并提供帮助,涉及20套对公账户,资金结算百余万元。


上面就是三家银行客户经理涉嫌为电信诈骗和洗钱开立对公账户过程中出现的主要事实,目前已经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被刑拘。







02从上面通报的案件来看,银行客户经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说明了什么问题?


从上面的通报情况看,这些客户经理在这些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成为正常业务还是涉嫌犯罪的重要界限和区别。


一是具有主观故意或者明知道对方开立的账户用于犯罪活动或者洗钱仍然为其开立银行账户提供帮助


在上面的三个银行客户经理涉案过程中,毫无疑问地都具有明知对方开立的账户用于犯罪活动或者洗钱仍然为其开立银行账户提供帮助,所以,这里就有了一个明确的法律界限和政策界限,即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时要了解开户的用途,如果有非法经济活动的嫌疑,则应该从严控制银行账户的开立,千万不权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和经济犯罪活动而掉以轻心,就以为自己没事。


在上面的案例中,光大银行湘府路支行的客户经理方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注册对公账户的用途是用于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工商银行银迅支行营业室经理李某某,也是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某文等人代办的对公账户会从事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邮储银行天心分行员工张某旭,知道犯罪嫌疑人章某所办理的企业收付款码从事赌博平台洗钱活动。可见,知道是否银行账户用于违法活动是客户经理是否违法犯罪的重要前提,这也严格区分了那些正常开立银行账户和明知开立银行账户是用于违法活动的区别。







二是在开立银行账户的过程中没有尽职尽责,而是提供了各种帮助和便利


无论是开立对公银行账户还是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都有严格的审核流程和审核要素,而是不是违法犯罪,主要还是看银行客户经理有没有在开立银行账户中提供了便利,是否在审核过程中尽职尽责。


从上面的三个案例看,之所以出现违法犯罪,重要的一点是除了明知道银行账户的开立是用于违法活动仍然为其开立了银行账户,更重要的是,在对银行账户开立过程中没有尽职尽责,反而提供了各种便利和帮助。


光大银行湘府路支行的客户经理方某,在犯罪嫌疑人开办对公账户时明明知道是用于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仍然采取不审核或者虚假审核的方式,还为其非法审核办理对公账户20余套;工商银行银迅支行营业室经理李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文等人代办的对公账户“开绿灯”,总共涉及60余个对公账户,贩卖给电信诈骗团伙获利;邮储银行天心分行员工张某旭,为洗钱团伙提供收款账号渠道并提供帮助,涉及20套对公账户。


所以,对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核不尽责、并对开立账户实行帮助才是银行开立账户审核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是在给犯罪嫌疑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收取好处,是是否犯罪的另一要素


有意还是无意、尽责还是不尽责,是银行客户经理在给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是否涉嫌犯罪的两个重要因素。第三个因素则是是否从中获利。


在上面的三个案例中,银行客户经理无一例外是以获利为目的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银行账户开立的帮助。


光大银行湘府路支行的客户经理方某,在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开户时以每个银行账户500至800元一套不等的价格牟取利益,一共非法获利13800元;工商银行银迅支行营业室经理李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文等人代办的对公账户“开绿灯”,共计收受张某文等人好处费2万余元,并从银行获得1.4万余元对公账户业绩费;邮储银行天心分行员工张某旭,为洗钱团伙提供收款账号渠道20套对公账户,非法获利2万余元。


银行客户经理没有参与电信诈骗也犯罪了,银行客户经理没有参与银行账户的贩卖却也犯了罪,银行客户经理没有参与洗钱活动同样犯罪了,原因只有一点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银行账户开立的帮助,并从中获利。这可能会导致银行客户经理在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时处于为难的状态,会不会一不小心就会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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