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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银行卡查开户银行(湖州银行怎么查银行卡开户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91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4,46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5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2,566,885.00元,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支付的新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2,33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0,236,885.00元,募集资金净额260,236,885.00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0,330,000.00元共计人民币270,566,885.00元已于2017年1月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3号《验资报告》。


2017年1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南浔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华统”)、义乌华农家禽屠宰有限公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年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湖州华统提供借款人民币1,231.64万元,用于其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华统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3月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华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行


账户名称:湖州南浔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61072220034


专户余额:1,231.64万元


用途:“湖州南浔华统肉制品有限公司年屠宰生猪50万头及1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湖州华统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湖州华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湖州华统、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湖州华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湖州华统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仙掌、刘建毅可以随时到湖州华统、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湖州华统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湖州华统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湖州华统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湖州华统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湖州华统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湖州华统、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湖州华统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各方就各自的联系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子公司湖州华统与开户银行、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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