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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可以别人手机号码(银行开户可以绑定别人的手机号码吗)

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立案之后,其实大概率都会选择用案外第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消费,这点连执行法官自己心里也是门儿清的事儿。因为他如果不这么做,那么就意味着自己就不简单是社会性死亡的问题,而是真的会饿死。打个比方,你作为被执行人一个月工资6000块,你会老老实实把这个6000块交给法院,然后法官给你拿1000块最低生活保障,剩余的5000块用于还债吗?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作为大多数人都不会这么老实,大多数人都会打破这样一个原则。外加上,现如今对于这类民事执行案件的处置来看,法院确实也不会追究到底。



01、不追究到底的原因是什么?法院能查到吗?


很多人说法院不是公安单位,没有侦查权;但是我想问:执行法官拿着协助执行通知书,有什么单位敢叫板的吗?上海私立学校那事儿,校长居然说:你们法官怎么能跨区执行?大家可曾看?不懂装懂,可见某些一线城市的高端教育资源真的让人堪忧。其实想知道被执行人是不是在使用别人的银行卡、手机号的方法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拘留的时候查一查就知道了。有些法官可能会说:我不能查,没有规定法官可以去搜查被执行人的手机号。其实,一起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如果这么说,在很多人看来那案子就完了。我们可以想想,法院搜查令都能出,搜个手机,会成为问题吗?说白了,纯属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罢了。当然,增加执行法官的工作量,这倒是一句实话。


解决方案:首先明确一点,在执行这个问题上,各位申请人少拿检举人说事儿。作为一个执行法官,被投诉那可是家常便饭,和人家对抗,对你的案子不会有任何好处,千万不要忘了干这行的,各个都是天生的风控专家。我认为唯有沟通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为什么这么说?人情世故就这样,不沾情、不带故,唯有“利他主义”才有可能解决你的问题。我们非常有必要了解到,本国的法庭,从来都不是说哪位律师在庭上说“我反对”频次最高,谁就赢了,谁的律师就最牛了。关键还是要和法官站在同理心上来做思考,一审法官要什么?显然,他就是不希望你上诉,只要有争议,打压双方是法官首先会做的事情,因为如果不这样做,你怎么会答应妥协呢?你要知道,一起案件发改可是法官最头疼的事。


关于强制执行,搜手机这回事儿,我们一般都会和法官这样沟通:“法师(某一线地道称呼),您看能不能考虑看看被执行人手机,如果对方手机用别人银行账户,且流水金额较大,你能不能跟对方说说拒执罪的事儿?我知道您很忙,我保证,您忙了这次,如果对方手机内的银行账户没有特别情况,我今天就配合您把终本签了。”当然,包括但不限于可以说,下次不会再麻烦您了。当然,下次到底要不要麻烦,那是下次的事儿,现在问题的重点是,先把这次正常推进,好不容易拘留一次被执行人,没点力度和成果,这在我们执行团队看来就是失败。


02、属于犯罪吗?


几乎每天都有人咨询我,问我怎样搞拒执罪?我这个老赖太坏了,真气死我了。我其实看到“拒执罪”这个字眼,我就头疼。不得不说,有些律师在谈执行案件的时候,为了能够把案子谈下来,会大吹特吹自己有多大的能耐能把对方送进去。稍微不留神,很多申请人一听,貌似好像自己的被执行人这会儿已经进去了似的。要论这位律师是不是吹的,我先建议你去查查对方的底,他到底干没干过执行?


被执行人使用别人银行账户进行消费构不构成拒执罪?是不是犯罪?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那么在这里我至少可以说出三种情况是够不上犯罪的:


a/流水交易表明是用來偿还其他人债务的。




b/只有消费流水,没有涉及到进账流水。打个比方:我是被执行人,我妈实在心疼我,所以拿了她的卡给我花,这算什么?可以理解为救济行为吧?(嘿嘿,法官就是这么说的,关键还没毛病。)当然,其实关于这点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c/关于金额的认定,有些人说有些地方规定了2万,有些地方规定了5万。其实真的有规定吗?如果有,你拿法律规定给我看看。拒执罪立案并没有特别的金额规定,它所针对的是行为,但凡有金额认定,那也是某些人自设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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