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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下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企业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分析)

对于共同富裕的治理框架及制度安排,作为公民及纳税人必须要深入理解并付诸行动。税务的分配调节功能在走向共同富裕道路上将起到关键作用。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将主要通过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未来可能立法的遗产税和房产税等进行。


‬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

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第一,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第二,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第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第五,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第六,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一起走在共同富裕的大路上


大数据时代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千万不要存侥幸心理,别自己给自己挖坑。

自2020年以来,对于税务筹划、阴阳合同避税、税局大数据管理等,作为专业人士,我已经反复强调了纳税及税收筹划的合法合规性。特别强调了随着被动性收入如股权转让、IP等知识产权类所得以及网红、主播新业态劳务等收入的增多,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税收监管的重要领域。


但似乎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观念还停留在原始社会。特别绝大多数人想当然地认为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义务,公司税才是税局征收及稽查的重点。还有一部分人以为自己可以学习美国最富有阶层的作法在离岸或税收洼地合法避税。结果则是一些高收入阶层的纳税人,请一些专业化程度不够的机构,做了起始方向错误且有执行方面缺陷的税务筹划,导致构成偷税行为。归根结底,实际上是纳税人自己怀着很大的侥幸心理。


大数据时代下,几乎所有商业及经济交易均有可比性。特别是在共同富裕路上,合法纳税是第二次分配。连第二次分配都没有达标,又何谈第三次分配呢?


“税”是一个专业性强的领域


‬明星艺人工作室、网红、直播主播等及文体娱产业“阴阳合同”仅仅只是因为他们“钱多多”税务局才加强税收监管吗?

通过税收筹划,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什么一些在“税收洼地”貌似合乎地方政府政策的明星工作室又因偷税漏税而被重罚呢?原因很简单:1. 地方政府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无权解释并实施超越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2. 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也是合规运营,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3 阴阳合同违反了税法及会计准则,虚假收入和成本,利用不恰当的关联交易抵减成本费用已达到少纳税、不纳税的目的,实质上就是偷税行为。财务管理混乱,没有纳税的相关支持财务档案,如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差旅会议费附件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20210918税收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要求,要切实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对各类违规设置或者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依法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核查,既要严格禁止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也要确保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了违规设置或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这是税收征管法赋予国家税务总局的法定权利。


而目前高收入阶层人士,文娱明星、财富榜单的常客、IP顶流等等,各种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真的是五花八门:如拆分收入、签订阴阳合同、改变劳务报酬性质、关联交易等等直接或间接的手法。


对于纳税人以“合理避税”名义进行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进行处罚。记住:没有合理,只有合法!税务局并不是因为财富人士或名人钱多多,而是因为他们纳税少少!更不要说被举报了!


‬郑爽张恒个人所得税案的处理给纳税人的提示

不要试图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策划并操作了约定片酬的合同拆分、“掩护公司”设立等事宜,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一个2.99亿(加上罚金),一个3200万。巨额呀!


设立“掩护公司”或“防火墙”,不知道是律师还是会计师的咨询建议,但如果是规范的专业机构,人家的建议应当是在合规前提,即遵从税法的基础上建议的。后续的执行也应当建立在真实性交易上,并且有符合会计准则的财税核算。如果是三脚猫的伪专业机构,照猫画虎地参照所谓“成功避税人士”的作法,只能说胆子太大了。


这回郑爽是真爽了!此案给纳税人的启示就是:1. 税务风险是法律风险 2. 不是一个文娱行业的问题,所有类似性质的交易行为均需自查 3. 大数据监管下,一切交易行为基本上都是透明的,以偷税为目的的筹划不可能搞定方方面面,没有真实交易基础,不严格遵循税法规定,没有会计凭证支持的所谓合理避税都是不靠谱的。



‬最新税收实践你要懂!

据观察,实践中已经有税务机关开始对所谓合理避税运用“合理商业目的”条款来质疑纳税人的不合理商业安排。




2018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从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等方面,为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


根据业内人士了解,2021年8月20日,某税务所出具了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援引了《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虽然个人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很少见,但这已经是一个信号了:合理商业目的,关联方交易的独立原则等等,并不是个人所得税就不适用。




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会日趋严格。请不要做变形金刚式的纳税人,不要自作聪明地设计非法交易类型和随意改变交易性质,不要以为移民了就可以躲过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交易性质不是变形金刚




境外也不是法外之地


“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不可‬避免‬的。”


纳税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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