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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加班(劳动法加班费计算公式)



针对大家在日常工作当中


经常会遇到与加班相关的问题


普法君整理了相应的汇总析疑


以供大家参考






01


加班和加点


区别要记住




加班和加点,都属于劳动法劳动法所界定的“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加班费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见,加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




加点则是指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02


值班和加班的区别




简单说来,认定值班则不支持加班费计算。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以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休息场所、劳动者是否有睡眠时间等综合判断。




如果认定为值班,则不支持加班费计算,但劳动者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惯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值班加班待遇,如值班津贴。
















03


双休日出差可否算加班?




双休日即法定公休日,一般为劳动者加班费休息的期间。




双休日加班,如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那么,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的状态,所以界定“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就加班在于“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






譬如销售人员,如果出差期间适逢双公式休日,又正与客户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的,则属于“提供本职范围内的劳动”,就应当视为加班。




当然,如果某员工双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加班,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不能用出差津贴、出差补贴等形式替代支付。






04


员工主动加班


公司要支付加班费吗?





计算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协商。一方面,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另一方面,假如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己主动加班,也不应视为加班。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用人单位缺乏任何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且以考勤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此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就可将考勤的统计记录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




在一些地公式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这种情况视作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05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费的计算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方法,二是计算基数。






关于计算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大致为:加点为150%,休息日为200%,法定节假日为300%。争议最多的,集中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方面。








06


调休和加班


谁说了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可见,休息日加班后,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企业。优先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因此,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关于调休的安排。






07


员工加点可否安排调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可见,法律并计算未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拥有像休息日加班一样的“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选择权。




具体操作中,许多用人单位通过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形式,与劳动者达成一致,规定对工作日延长工作的时间统一劳动法安排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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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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