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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注册公司犯罪了公司怎么注销(被骗注册了公司怎么注销)




前两天在同学群里聊天,听说了有两个同学创业失败了,前后亏了近50万,还欠些员工的工资没给,于是,大家说每个人多少帮忙解决点钱,尽其所能的帮一点,总共捐款五万多块钱,完全杯水车薪呀。




网友提问:


是这样的,去年我在一家教育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招募学骗员报考证书的,当时凭借朋友、骗同学的关系招收了几个学员,后来因为一两个月都不赚什么钱,就离职了了。


但因为我们学员报考时间需要一年,所以一直没什么事,直到最近多名学员联系我,说快要考试了,但联系不上老师了,而我去原公司才发现,已经注册人去楼空,发微信没人回,查到公司的营业执照在上个月已注销,现在无法联系公司了,请问我该怎么办?毕竟这几个学员都是朋友与同学。






处理思路与方向



这位网友说的问题,我仔细看了一遍,其实这个问题处理,我能给的建议只有两个方向:


一是:认倒霉,不折腾,私下给学员们补些损失,大事化小。


二是:与学员们一起,组织起来,注册公司留好证据(收据、票据等),走程序、刚到底。





两个方向处理起来各有不同,可以视情况而定,个人了建议看看金额大公司小来考虑。


如果损失金额不大(比如:在五万元以下,具体视情况而定),建议选择第一方向,因为,金额小了,不太值当,毕竟走程序、去起诉,都是需要钱、精力以及时间的;


如果几个朋友和同学一起算,金额很大,涉及几十万上百万了,那么建议选第二个方向,因为相比追回的损失,你们投入的占比可能并不高。





先说第一方向。



就是你招募的这几个朋友和同学他们的学费,或者说是他们的考试费,这个钱怎么处理的问题?这还真是为难的你:


如果你说是的原因,因当时你在怎么公司,他们与你的关系不错,否则也不会来,也不会报名,更不会损失这个钱。。。


如果说不是你的原因,也可以说你只是工作,就是正常学员招收,然后他们也是自愿的,当然是在你的信息之下,他们自己决定的。。。




所以说,这个原因定义,得这位网友你自己看待了,如果要是合计金额不大,而自己心里又很被过意不去,觉得应该给同学或者朋友一些补偿,那在自己经济条件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司想办法做一些补偿吧。


当然,如果自己觉得,能力犯罪有限,没办法补偿或补偿对方可能也不满意,而咱自己也觉得挺冤的。那就没办法给他们什么承诺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可能就失去了这几位同学或朋友。




当然,这是一件很倒霉的事,最好还是与同学和朋友好好商量一下吧,毕竟是谁怎么都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也不是你所愿意看到的,最好是合计一下损失情况、金额大小,商量出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结果,尽量别让这个被事情影响到今后的友情。






再说第二方向。



这个就会比较麻烦,挺折腾人的,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与精力,还有金钱:


在此虽然不便过于详细表述,但可以简单总结一下办法:


1.公安局,报警,要求立案调查;


2.工商局,举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要求调查法人代表及股东;


3.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法人或股东赔偿,后面并申请强制执行,冻结股东个人资产等。




这三点并不是同时的,而是按1、2、3的顺序去操作,而且还有时效性。


根注销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是我国注册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货款支付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所以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也是三年


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债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逾期还款开始计算。


而你的事情才发生两个月,当然越快越好,而该公司已注销,注销后债务清偿,还需区分具体的情形:


(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二)清算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清算。合伙企业清算中,清算人有违法行为,对债务承担偿还和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时,行为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咱们需要利用的是第一条款的内容,进行债注销务追偿。


还有人说,公司注销会进行公告的,公告45注册公司天内,没人来申请债权会视为自动放弃。


这个说法在此处并不适用,该公司的恶意注销、携款跑路已是事实,无法承担履约责任也是事实,所以起诉追偿还是有效的。


当然,还是越快处理越好,因为时间拖得越久,就对自己和朋友的追偿越不利。


好了,就回答到这里,希望能对这位网友有所帮助吧。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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