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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工商局咨询热线电话(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

4月22日上午,上海长兴县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对原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工商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长兴县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对“南翔热线电话小笼”历史传承、


上海杨浦法热线电话院经审理后认为:


法官说法:


本电话案中,原、被告双方与“南翔小笼”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关系,都长期以“南翔”为标记从事经营活动,在各自长期经营的长兴过程中,获得大量的荣誉,持有的“南翔”标识均获 “中华老字号”的称号,均累积了较高的商誉。在此情况下,本案主要问题在于原、工商局被告均对“南翔”标记有使用权利的情况下,如何划分各自权利的边界。


在处理涉及中华老字号的纠纷时,对均有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权利界限的划分,一般会综合考量双方的历史、经营现状、公平等因素。具体到本长兴案,法院认为,双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记应在市场中共存,在确定电话双方对“南翔”有关的经营标记的权利界限时,充分考虑双方的历史渊源、长期经营所形成的客观现状、既有权利的咨询情况,根据原、被告各自在历史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既有的使用领域、范围、方式来划分权利边界,原、被告应在该权利边界范围内诚信经营。


本案中,涉案南翔馒头店从事的是餐饮服工商行政管理局务,店内所提供的“南翔”相关菜品,系在餐馆内以现做现卖的咨询方式提供,并非以速冻食品的方式对外提供,整体而言,涉案南翔馒头店是在其餐馆门店环境内使用“南翔”相关标记,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以来形成的使用领域、范围、方式的边界。基于这一认定,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供稿:杨浦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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