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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工商局咨询热线电话(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商局的电话)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安徽多个部门联合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遇到这些情况你会维权吗?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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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发布2017全省十大消费维权调处典型案例


1、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调处针对老年人奖券式保健品推销纠纷案


接诉后,工作人员当即在第一时间分别拨打老人和被投诉公司客服的电话了解详细情况,联系到被投诉公司的负责人。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和沟通,该负责人表示会尽快退款并责令相州市关工作人员向老人赔礼道歉。2017年10月24日,老人收到1380元的退款,并接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真诚道歉。


2、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调处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纠纷案


2017年2月10日,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陈女士投诉,反映2月8日其12岁的女儿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从固镇县城某手机店购买了品牌手机一部。第二天,陈女士发现后,带着手机与商家协商,希望商家退货,而商家对此却不予理会。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女的士认为,孩子年仅12岁,为未成年人,在消费观念上缺乏理性,在购买行为上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商家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高价商品。商家认为,消费者自愿购买手机,该款手机热销,购买的年轻人很多,该手机店未出现过退货现象,且该手机已被打开使用,包装被撕坏,因此商家坚持不愿退货。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12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热线电话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订立的合同,经法定监护人追认后方为有效。经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商家同意扣除少部分折旧费后,将手机款退还给陈女士。


3、黄山市工商局调处汽车“三包”纠纷案


2017年11月,黄山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汪先生现场投诉,称其2015年5月在市区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家用汽车,“三包”期限内,汽车出现多次故障,先后更换1次变速箱、2次方向盘、3次座椅、4次飞轮,虽经多次维修,故障却未彻底修好。后经4S店和厂家技术人员确认,该车因存在一定缺陷,导致更换的新飞轮使用不久就会出现损坏,影响正常使用。汪先生要求4S店退车或更换其他型号的车辆,却遭到拒绝。


接诉后,工作人员随即前往4S店调查并约谈企业负责人,经了解,汪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现该车的故障只能通过更换飞轮解决,而更换的新飞轮使用不久就会出现损坏,4S店通过维修无法彻底解决该问题。工作人员在查看车辆维修记录后发现,该车仍在“三包”期限内,但累计维修时间已达数月之久。根据《家用汽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在家用汽车商品“三包”有效期内,因商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商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4S店为汪先生更换其他型号的新车。


4、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调处团购商品房纠纷案


2017年12月1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称其2017年10月5日在来安县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处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协议书时缴纳预付款20000元,并交纳团购费36000元。后消费者发现该团购价并不优惠,每平米比批复的开盘价还高出500多元,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及团购费,但开发商及销售公司迟迟不愿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接诉后,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解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咨询房开发经营者应的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经多次调解,开发商和第三方销售公司退还5.6万元给消费者电话。


5、亳州市工商局调处快递损坏纠纷案


2017年4月21日,亳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于2017年3月16日将一瓶价值1300元的“海蓝之谜化妆液”通过某快递公司寄到外地。物品投递到目的地后,收件人发现瓶体破裂,瓶内液体全部漏尽,张女士认为该邮寄公司应该赔偿其损失。


接诉后,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发票及快递相关票据,确定情况属实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中心进行调处。快递公司负责人承认其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及保价服务,未履行易损物品提醒告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快递城区公司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快递公司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300元。


6、安庆市迎江亳州区市场监管局调处空调维修纠纷案


2017年8月3日,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管城区局12315中心接到70多岁的周女士投诉,反映其新买的空调外机噪声异常且过大,已维修两次,问题仍没解决。


接诉后,工安徽省作人员来到周女士家进行实地查看,发现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属实,工作人员当即跟该空调售后服务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双方对于空调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异议,但商家只愿意给予修理,不接受消费者退货的要求。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错误,给予消费者退货。


7、六安市工商质监局调处商品房定金纠纷案


2017年5月,六安市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接到江女士投诉,称其2017年5月1日预定六安市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交1万元定金,当时置业顾问未告知江女士公摊比例。之后,江女士在某网站上看到此小区商品房公摊面积为15%的宣传,认为其预定的商品房公摊也是15%。但签合同时,江女士仔细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该房屋的公摊面积为23%,江女士决定放弃购买。江女士多次与置业顾问沟通,置业顾问均以该商品房公摊面积在规定范围内且协议书有明文约定为由拒退定金。


接诉后,工作人员对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某网站确实宣传江女士购买的商品房公摊面积是15%。工作人员与该公司置业顾问取得联系,起初置业顾问态度坚决,认为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公摊面积均在规定范围内,并未在任何渠道宣传公摊面积是15%,江女士提出退定金是单方面违约。当工作人员把网上宣传公摊面积是15%的截图及网址发给置业顾问后,其承诺核实后向领导反映。第二天,置业顾问向工作人员反馈,同意为江女士办理退定金,并已与某网站联系,要求该网站修改公摊面积比例。


8、铜陵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调处网购足浴盆不履行承诺案


2017年3月13日,铜陵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孙先生投诉,反映其2016年11月在铜陵市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款129元的电动足浴盆,网店承诺:购买一年之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免费换新机。近日使用时,足浴盆出现控制面板失灵、漏电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于是向网店反映,网店让孙先生联系售后,售后表示只能对足浴盆给予修理,并且还要其承担运费。孙先生认为该网店应该兑现承诺,给予换货。


接诉转办后,铜陵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当即与消费者及网店取得联系,经查,该网店确实承诺谯“一年之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免费换新机,给予更换或退货处理”,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经调解,网店为孙先生更换了一台新足浴盆。


9、池州市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调处美容店预付卡工商局纠纷案


2017年8月28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赵某投诉,称其2014年8月中旬经同学介绍,州市在东至县某美容店预付16100元购买店内美容护肤商品(享受商品5折优惠),商品可以任意时间去拿。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底,其已累计消费8953元。2015年10月,其准备再次消费时,发现店面已转让(新店主已签有协议,不承担原店主的消费卡余额使用义务),原美容店经营者左某已去外地。消费者赵某通过手机联系左某,但左某一直推脱,造成赵某剩余7147元无法消费,经多次与左某沟通无果,后左某关闭手机无法联系。


接诉后,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赵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左某已将店面转让,且手机一直处于不在服务区状态,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工作人员来到已被转让的美容店面,经现场沟通,新店主与左某取得联系,通过宣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左某通过邮寄商品的方式返还了赵某剩余的预付款。


10、宿州市萧县市场监管局调处光波炉退货纠纷案


2017年11月13日,村民潘树生等7人来到萧县市场监管局酒店市场监管所投诉,反映2017年11月11日上午8时左右,酒店乡吴刘庄村来了一辆牌号为皖Fxxxxx的银灰色上海大众轿车,推销“微电脑光波炉”。推销人为两女一男,年龄在30—40岁之间,致使谯7位老年村民上当受骗。


接诉后,萧县市场监管局酒店市场监管所迅速组织开展调查,认真研究案件细节。由于村民提供的有效信息较少,车牌号残缺不全,导致调查难度较大。酒店市场监管所积极与公安等部门取得联系,在公安部门配合下,通过调阅附近监控,找到位于淮北市某地的推销人。经过努力调解,2800元货款全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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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保委发布2017年维权典型案例


1、商品房预售维权案


合肥市消费者张某于2017年7月22日在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50000元认筹定金,并在8月22日交了777416元房屋首付款,但随后两个月房产公司都没有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消费者与开发商协商退还首付款无果后,于9月20日向安徽省消保委投诉。省消保委接投诉后立即约谈房产公司,房产公司负责人也向省消保委说明没有备案的理由。经过多次协商后,房产公司退还消费者购房款827416元。


2、火锅店液体酒精致伤维权案


天长市消保委接到胡某投诉,称其和朋友一行四人去天长市区某火锅店就餐,因服务员操作不慎致胡某面部、颈部、手臂及腿部被酒精烧伤。商家虽然积极承担了前期治疗费用26000元,但由于消费者后期还需要继续治疗、康复,向被诉方索要费用被拒。接诉后,天长市消保委高度重视,立即查看了消费者提交的证据。咨询在了解清楚缘由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过两次调解,被诉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投诉人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0元。


3、婚纱摄影纠纷群体维权案


2017年5月下旬,淮南市谢家集区消保委陆续接到消费者对某婚纱摄影店的集中投诉,主要反映该店以预约拍摄照片为名,收取消费者多为200到500元不等的保证金(个别收取3000到8000元),到期后既未能按合同履约且又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直到5月27号发现该店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经营者。部分消费者遂向区消保委投诉,要求追回保证金。接到投诉后,谢家集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一边安抚消费者的情绪,一边积极联系商家负责人,最终通过公安机关帮助联系上了负责人段某。经过沟通、协商,最终,经营者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区消保委办公室现场为154人退款,退款金额47750元。


4、中央空调质量维权案


2017年2月24日,消费者李某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家中安装的价值3万余元的中央空调,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故障。而在售后上门维修时,李某发现空调外机内部较旧,维修部位与售后报称部位也不一致,还有机器上人工编号与机器保修证编号不一致等问题,怀疑购买到了翻新机。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调查。经该品牌安徽区售后确认,消费者的空调外机是厂家生产,而其他问题无法当即解答。消费者对安徽区售后作出的回复不予认可,坚决要亳州求退机。为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市消保委与消费者、经销商进行数十次耐心沟通,最终由经销商免费更换空调外机,并补偿人民币9000元。


5、保健品夸大宣传维权案


2017年3月21日,消费者陶某到阜阳市临泉县消保委投诉称,临泉县的权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让其购买产品作为投资,可以工商局赚取高利润。又宣称通过火疗和药物相电话配合的方法可以治疗风湿病。消费者预付给张某22400元,陆续购买了13400元产品后还剩余9000元没有购买。在治疗及药物服用后并没有效果,双方在协商退款未果的情况下,陶某诉至县消保委。接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积极展开调查,经了解,张某销售的产品本身没有问题,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擅自夸大产品功效。经调解,消费者退还4827元产品,张某退还消费者12000元。


6、健身馆锻炼拉伤维权案


2017年5月,消费者吴某到合肥市肥西县消保安徽省委投诉,称其在某健身会所锻炼时,因腰背部不适,教练便帮其拉伸,导致背部疼痛加重,经医生诊断为椎间盘膨出,需卧床休息。此后吴某多次去健身馆交涉,但健身馆总是推诿责任。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咨询专业人士,结合医生诊断,分析认为吴某椎间盘膨出,健身教练判断情况施加外力不当,导致病情加重,健身会所负有重要责任。后经过多次约谈调解,健身馆终于赔付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000元。


7、商品价格欺诈维权案


2017年8月7日,马鞍山市和县消费者郑某向和县消保委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提“维达”手帕纸,购买时该商品标签价为2.9元,而付款时却收了4.5元。消费者认为受到了欺骗,与经营者发生了争执,希望消保委帮助解决。接到投诉后,和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超市负责人取得联系。经了解,该“维达”手帕纸做活动时价格为2.9元,现活动结束已恢复原价4.5元,经营者未及时更换商品价格标签。经协商,超市赔付消费者郑女士500元。同时要求超市全面检查停止促销回复原价的商品,及时更换商品价格标签。


8、电脑型号不符维权案


9、拖拉机故障维权案


2017年5月20日,滁州市全椒县消费者赵某在某农机销售企业购买了一台价值60000元的拖拉机,10月用车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找到商家理论。商家认为是发动机引起的故障,而发动机厂家在检查后发现没有问题,双方互相扯皮,多次维修也解决不了问题,消费者无奈向全椒县消保委投诉。县消保委接投诉后查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多次调解,最终消费者与厂家达成协议,由厂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拖热线电话拉机。


10、游乐园受伤维权案


2017年8月5日,宿州市消费者安某带女儿去某广场的儿童游乐场玩,孩子在玩耍的时候面部被水床上裸露的破损物戳伤。事后,双方就孩子的医疗费协商无果,消费者向埇桥区消保委投诉。区消保委接投诉后,确认消费者投诉属实,商家提供的服务有瑕疵。最终,经调解,商家赔付消费者各项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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