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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2018)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慰问金发放管理,加强员工凝聚力、向心力,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公司《员工福利费管理办法》(君创〔202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员工慰问金属于慰问性福利费,主要用于企业按标准规定,看望、慰问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因病住院时支付的慰问费。


第三条 住院慰问金标准制定基本原则:


(一)员工本人慰问金标准高于配偶,员工配偶标准高于子女、父母,员工直系亲属住院慰问金标准高于配偶父母;


(二)重症住院慰问金高于轻症住院慰问金;


第四条 员工住院慰问金年度标准由经理办公会审查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五条 员工住院慰问金发放审批管理由经理办公室(总裁办公室)统一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审核。


第六条 员工慰问金申请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员工本人按规定《员工慰问金发放审批表》(附件1),列清申请简明事项,并附申请事项证明材料(相关病历或诊断证明的复印件);


(二)部门呈报意见。员工所在部门应根据本人申请情况,进行摸底审查,并在《员工慰问金发放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经理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复核公示。经理办公室复核承办,必要时并予以公示公告。


(四)财务审查意见。


(五)经理层审批意见。(总经理或总裁或指定分管副总审批)。


第七条 发放形式。员工慰问金原则上采取现金发放。现金发放手续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员工慰问金申请发放管理规定:


(一)入职公司不足12个月减半;


(二)试用期员工按减半标准的80%执行。


第九条 员工慰问金审批权限。


(一)总监级以下员工,由分管副总审批。


(二)副总级由总裁审批。


(三)总裁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审批方式:原则上以纸质审批,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信息化审批方式(如钉钉审批)。


第十一条 员工慰问金列支科目规定:


(一)员工慰问金列入福利费核算的,福利费总额在职工薪酬总额14%以内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抵扣,不计入个人薪资总额(即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企业设有工会组织机构的,员工慰问金可以在规定限额内支出,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抵扣,不计入个人薪资总额。


第十二条 企业发放员工慰问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工会费)—慰问金


贷:库存现金


第十三条 公示与监督管理。公司应建立福利费发放管理台账和公示制度。原则上采取信息化公示,不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公示福利费支出、执行情况的,可以文件形式公示。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六条 以往与本规范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员工慰问金发放审批表


2、员工慰问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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