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会务费发票入培训费(会务费发票可以走培训费吗)


旅行社作为旅游市场主体,是连接旅游供给和需求的重要纽带,在畅通旅游市场循环、扩大旅游消费、促进人文交流和社会文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委托旅行社提供公务活动中的相关服务是国际通行惯例。旅行社的主营业务是旅行服务和商务接待,专业的流程和服务可大大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除经营境内、出境、边境、入境旅游业务外,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旅行社可以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地方颁行的法规,诸如《上海旅游条例》《辽宁省旅游条例》等也明确提出,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安排公务活动。这表明,接受委托、为公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属于旅行社合法的经营行为。


鼓励旅行社用好政策“红利”,破解代理公务活动的困境,需要首先解决实际操作层面面临的难点并在经营活动中注意把握几个关键环节。


代理公务活动的相关服务,最大的难点在于“发票”合规的界定。我国纪检监察、财税等有关部门规定,旅行社在其所出具的发票用途栏内,只能填写“团款”或“旅游费”两种。这两种发票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来说,既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也不能记入财务成本核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开展服务所需要开具的会务费、考察费、培训费等可以报销的发票,旅行社又不能开具。显然,发票制约成为旅行社承接公务服务业务发展的首要问题。解决该问题,需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建议旅游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财税等有关部门就符合规定的公务活动的发票问题做专项研究;对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在委托方式、委托程序和委托合同等方面,借鉴国际差旅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此外,建议将公务差旅纳入政府招标采购范畴。


一是有底线意识,明确政策边界,依法开展相关公务活动的委托服务,抵制利用公款旅游的行为;为社会公众展现坚持合法经营、守规操作的正面形象。


二是强化内部管理,重视操作流程的合规性、公开性和透明性;安排具有较高素质的专门人员从事相关业务,确保该经营活动合法、服务质量有保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