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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季度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微型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微型元的部分,减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所得税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条件


小型微利企季度业是指从所得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减免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小,包优惠政策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优惠政策,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企业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小微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公告》小微(季度2021年第12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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