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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行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建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建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6〕18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个人所得税)等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娱乐业0.8%;其他行业0.5%。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的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建筑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对实行定企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建安承包人的个征收人所得税征收率执行《四企业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行业准的批复》(川地税发〔1997〕359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规定的下限标准。


三、本公告现予以发布,从2018年1行业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以上纳税征收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特此公告的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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