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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书)




第二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权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它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合同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注册商标事宜费用共人民币 元(¥),此费用包含第一条商标注册事宜全过程所涉及的代理费人民币 元(¥ )和官费人民币 元(¥ )。甲方无需就此事项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甲方在乙方提交第一条所列商标注册申请前先交付官费人民币 元(¥ )给乙方,甲方在收到所有申请类别的商标局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代理  个月内交付代理费人民币 元(¥ )给乙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与乙方通力合作及时提供乙方商标代理所要求的与第一条所述商标注册申请有关资料。


2、按本合同第五条合同书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秉善良诚信之原则及时办理甲方委托事务,在合法的前提下,维护甲方最大的利益。


2、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事宜过代理程中,应及时将事务进展状况告知甲方,以便甲方了解事务进展状况,乙方不得隐瞒。


3、乙方对在办理甲方委托事宜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性事务,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充足的时间作出答复。


4、乙方对在办理甲方委托事宜过程中涉及的一切事务,在甲方要求下有义务以必要的口头、书面形式妥善处理。


5、乙方对于合同代理期间接触甲方信息和材料应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之保密义务合同书在合同终止后继续生效。


6、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第一条所列事务,在签订合同   天内向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乙方应及时将商标注册进展状况报告给甲方及将商标局相关文件交给甲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和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生效,到完成委托事务时终止。



第八条 本合同有其他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第九条 合同双方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商标代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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