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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个体工商户网上注册店名流程(个体户注销流程)

周琳


朱耀明上呈官府的状纸


重庆江北郭家沱蛮子洞


四川理县羌寨碉楼,是为了应付历史上频繁的战争而修造的堡垒式建筑


图片来源:马琦《清代黔铅运输路线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4期


《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1752-1795)》店名


王法究竟管不管?


在茶妹失踪案中,朱耀明的理直气壮和官府对朱耀明恶行的视而不见令人费解。那么大清的律法究竟管不管拐卖妇女、胁迫卖淫这样的事情呢?为此,我专门去查了相关的法条,因为原文太长,所以只将与本文有关的条目罗列如下。(律例原文附在文末


关于贩卖人口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重庆二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三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八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三条例文


关于贩卖云贵川人口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六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七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一条例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二条例文


关于胁迫卖淫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个体第三条例文


卷三十三 刑律 买良为娼律文


卷三十三 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一条例文


卷三十三 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二条例文


卷三十三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三条例文


通观上面所有的法条,不得不说,清代立法者三观大体上还是正的。在他们制订的律例条文中,贩卖人口和胁迫卖淫都被视为犯罪行为。尤其是贩卖人口,几乎每一条律例的文本都很长,许多犯罪行为对应的都是斩、绞、斩监候、绞监候、流三千里等极为严厉的刑罚。而且从律例条文的详细程度和增补的频率可以看出,清代的立法者确实是尽可能地把他们能想象到的犯罪情景都写入律例条文之中。所以总的来说,清代关于人口贩卖的定性和立法是今天的人们可以接受的,基本符合朴素的正义认知。


不过令人惊讶的是,“略人略卖人律”一共有13条例文,其中有5条是专门针对云贵川三省的个体户。这也可以说明,当时云贵川三省的人口贩卖已经猖獗到了何种程度。但更出人意料的是,这其中的一条例文竟然透露了国家参与人口贩卖的事:


卷二十五 刑律 略人略卖人第六条例文


凡外省人民有买贵州穷民子女者,令报明地方官用印准买,但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带往外省。仍令各州县约立官媒,凡买卖男妇人口,凭官媒询问来历,定价立契,开载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钤印。该地方官预给循环印簿,将经手买卖之人登簿,按月缴换稽查。倘契中无官媒花押及数过三人者,即究其略卖之罪。倘官媒通同棍徒兴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治罪。至来历分明,而官媒掯索,许即告官重庆惩治。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将苗民男妇用印卖与川贩者,照例议处。至印买苗口以后,给与路照,填注姓名、年貌、关汛员弁验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难勒索及受贿纵放者,俱照例治罪。该员弁分别议处。


这一段的意思是:人贩子可以到贵州去买卖人口,但是买卖的数量有限制,一般不能超过4-5个。而且必须要在官府委任的官媒那里登记造册,让官府了解被买卖人口的数量、来历和流向。简单地说就是:“贩买人口可以,但是数量不能太多,而且得听我号令。”可是在工商户现实执行的过程中,允许人贩流程子进入贵州很容易,要约束和监管他们却很难很难。所以这个看似谨慎推敲的条文,实际上是给贩卖贵州人口提供了法律依据,把无数噬人的魔鬼释放到了贵州的土地上。


可是为什么偏偏在贵州会有这样的规定呢?这里面的情况好像很复杂。有的研究者说,是因为改土归流在贵州的许多地方激起了苗民激烈而频繁地反抗,每一次战事结束后,都要处理一批“逆苗”和他们的家属。如果把这些人直接押送到北京,既费时费力又很能可能在路途上惹出更多的麻烦,所以还不如直接把他们卖掉。(杨亚东:《清代前期云贵地区社会问题研究——以社会控制为视角》,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还有的研究者认为,这是因为贵州当时属于“苗疆”,是少数民族聚居的情况复杂的地方,而且又刚刚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所以清廷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对“苗疆”和“苗民”有一些特殊的对待。但是如果这种“特殊对待”还包括剥夺人身权利、令好端端的人成为奴隶和物品,那可真是细思极恐。


不过上面发现的情况似乎帮助我们看懂了,为什么巴县知县要受理朱耀明那个贼喊抓贼的状纸。因为朱耀明拥有“蛮民”的身份,适用于他的法律条文本来就和汉人不同。而且“蛮民”和汉人之间极易产生冲突,知县在此时只想息事宁人,对他以前的违法行为自然不敢深究。所以知县在这张状纸后面的批词是:“尔卖娼已干严例,姑不深究,差查唤讯,乃不静候,尤敢逞刁蛮渎,殊为可恶,候并究。”既给了朱耀明一个严厉的警告,但更多的则是面对这样一个原告时的厌恶和无奈。


或许有人会问,朱耀明并不是贵州人,也不大可能是苗族,为什么要用苗例来对待他呢?这里涉及到一个今天的人们很难想象到的背景。清代的”苗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工商户的苗疆指的是贵州东部以古州(今榕江县)为中心的苗族聚居区,而广义的苗疆则泛指云南、贵州、四川、两湖、两广等省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而“苗民”也不单指苗族人民,而是包括苗、侗、彝、瑶、壮、水、布依等二十多个民族。所以,来自川西地区的朱耀明完全可以被视为“苗民”,而他也十分懂得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给知县施加压力。


巴县知县万般不情愿,但还得帮朱耀明找人,这其中恐怕还有一个更加隐晦的原因。这就涉及到清代重庆商业中的一个潜规则——“差务制度”。所谓“差务制度”就是指工商业者定期向地方衙门提供物品或免费的劳动,维持衙门的日常运作,甚至让地方官也能从中小赚一笔。因为当时基层衙门的行政经费和官员的薪水少到了荒谬的程度,如果没有这些“灰色收入”,衙门分分钟就得关门。但是你收了人家商人的钱和东西,就得给人家提供行政和司法服务。有的时候明知道他的诉求不合理不合法,也得给他撑腰。这看起来很像黑社会收保护费,但是在那种荒诞的财政体制之下,又有什么办法呢?


那么,是不是朱耀明也向官府缴纳了这种名为“差务”的保护费?没错。在前面所引的《江北厅乡土志》中,就提到:“迎春令节,旧以若辈(江北蛮营)供应竹马、彩胜等差。”这就证实了江北蛮营与官府之间的利益交换。所以,江北蛮营虽然藏污纳垢、贩卖人口、胁迫卖淫,做尽伤天害理之事,但当他们控制的女孩子跑了,官府还得帮他们找。


当上至国法下至基层官府都对买卖人口装聋作哑、明收暗放、甚至公开包庇的时候,那些远离了家园、失去了亲人的“茶妹”和“苗女”们又能逃到哪里去呢?


其实在那个时代,汉族女性也时时面临着被买卖的命运。就像前文提到的那个生活在乾隆年间的秦氏,在8年之内可能被转卖了5次。而她们之所以被买卖,一是因为她们本来就是一种资产。经济学家陈志武团队通过3000多个样本的计量研究揭示:在传统时代,妻妾女儿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金融工具,当一个家庭面临生存危胁时,卖妻嫁女就是一种避险手段。而清流程代中国许多地区对于妻、妾、寡妇、童养媳的区分定价,跟一般商品和资产交易市场的定价规律基本一致。(陈志武、何石军、林展、彭凯翔:《清代妻妾价格研究——传统社会里女性如何被用作避险资产》,《经济学》2018年第1期)另一个买卖女性的原因,当然还因为他们的子宫。吴佩林教授对于清代四川南部县司法档案的研究告诉我们:这里买妻卖妻的事情十分常见,而且只要有利于传宗接代,不管是买妻还是卖妻,衙门基本上都会成全。(吴佩林:《<南部档案>所见清代民间社会的“嫁卖生妻”》,《清史研究》2010年8月)


在我所看到的清代重庆拐卖妇女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没有结果的。这或许是因为她们流落到了更远的地方,但更多的则是官府觉得根本不值得为寻找她们而动用自己的行政资源。包括茶妹,最后也不知道她究竟去了何处,是否能摆脱为娼为奴为物品的命运?而那些极为少数的被找到的女性,在档案中也几乎听不到她们的声音,她们只是被不同的男性拐走或者“领回”,仿佛一切都和她们自己的感受、意愿没有半点关系。唯独有一位女性——就是前文提到的那个可能被转卖了5次的秦氏——以极致泼蛮、精明的方式对抗那个充满恶意的社会。在我看到的诉讼案卷中,她正在不依不饶地和买了她后来又把她卖掉的徐有仁打官司。虽然论了一大笔钱,但是仍然看不到她未来的出路在哪里。


一句“古老的罪恶”就够了注销吗?


本文只是展现了清代人口买卖问题的冰山一角。读完这些故事,你或许觉得这一切是那么触目惊心。是的,人口买卖的问题的确在这个国度存在了太久,但是说一句“古老的罪恶”就够了吗?叹一声“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就完了吗?如果我们任凭这“古老的罪恶”在一代又一代人的身上如幽灵般纠缠网上不去,又怎能对得起“现代”两个字?


本文讲述的故事发生在“乾隆盛世”,那个时代的确见证了激荡恢宏的变化和帝王的文治武功。但是切不要忘记,封建王朝的每一个光鲜亮丽的盛世都有令人不忍正视的背面,总有一些人在时代大踏步前行时被远远地落下,甚至被这世界的沉默和冷酷所绞杀。人们能不能停下来扶他们一把,透过一切可能的方式真诚地倾听他们的叹息?


(因篇幅限制,部分注释未予列出。并感谢重庆自然博物馆张颖老师、广东人民出版社周惊涛老师,为本文的写作提供必不可少的线索和资料。)


附:《大清律例》中关于人口买卖和胁迫卖淫的条文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律文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典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店名)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买来长成而卖者,难同此律。)若和同相诱,(取在己。)及(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仍改正给亲。)未卖者,各减(已卖)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被诱略者不坐。)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略卖)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略卖)一等。未卖者,又减(已卖)一等。被卖卑奴(虽和同,以听从家长,)不坐,给亲完聚。其(和、略)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尊卑)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若个体(受寄所卖人口之)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二条例文


凡诱拐妇人、子妇,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者拟绞监候,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为从,应发宁古塔给穷披甲之人为奴者,照名例改遣之例问发,其和诱知情之人为首者,亦照例发遣;为从及被诱之人俱减等满徒。若虽知拐带情由,并无和同诱拐,分受赃物,暂容留数日者,不分旗、民,俱枷号两个月发落。有服亲属犯者,仍各照本律科断。妇众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仍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三条例文


凡诱拐人口为首拟绞人犯,若奉旨免死减等发落,应发宁古塔给穷披甲之人为奴者,照名例改遣之例问发。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八条例文


凡收留迷失子女不报及诱拐人犯,各衙门番捕不行查拿,经他处缉获,将番捕照缉盗逾限律责处。知而不拿者,照应注销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减罪人罪一等发落。该管官按窝留诱拐人数分别议处。其直隶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见外来之人带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踪可疑者,盘诘得实,即行捕治。倘有疏纵,经别处拿获供出容留地方,将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带例惩治。地方保甲照窝藏逃人例治罪,该地方官亦照例议处。如有借稽查名色讹诈生事者,均照讹诈例治罪。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三条例文


兴贩妇人子女转卖与他人为奴婢者,照略卖良人为奴婢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转卖与他人为妻妾、子孙,亦照略卖良人为妻妾子孙律杖一百徒三年。地方官匿不申网上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凡窝隐川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递卖确据者,审实照开窑为首例同川贩首犯皆斩立决,在犯事地方正法。其无指引捆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近边充军。其止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条例文


贵州、云南、四川地方民人,拐诱本地子女在本省售卖,审无勾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诱拐妇人子女本例分别定拟。如捆绑本地子女在本地售卖,为首拟暂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一条例文


凡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将荒村居住民、苗人杀害人命掳其妇人子女计图贩卖者,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俱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枭示。其有迫胁同行,并在未经下手情尚可原者,于疏内声明,减为拟暂监候,请旨定夺。至杀一家三人以上者,仍从重定拟。其用威力强行绑去,及设方略诱往四川贩卖,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为首者拟暂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其有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者,除为首斩决外,为从者拟绞监候。若审无威力捆缚及设计强卖者,实系和同诱拐往川者,不论已卖、未卖,但起行在途,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仍照例拟徒。其窝隐川贩在家,果有指引杀人、捆绑及勾通略诱和诱子女藏匿递卖者,审实各与首犯罪注册同。其无指引勾串等情,但窝隐、护送、分赃与反知情窝留而未分赃者,仍照旧例分别注册定拟。云南、四川所属地方,如有拐贩捆掳等犯,亦照贵州之例行。其一年限内拿获兴贩棍徒并不能拿获之文武员弁,均按人数分别议叙、议处。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十二条例文


凡流棍贩卖贵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知情故买者照违律杖一百仍将苗人给亲收领。


卷二十五 刑律贼盗下 略人略卖人第三条例文


凡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藏匿勒卖事发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审系开窑情实,为首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卷三十三 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律文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妇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卷三十三 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一条例文


凡买良家之女作妾并义女等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个体户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有私买良家女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极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妇女并发归宗。


卷三十三 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二条例文


凡籍充人雅,将领卖妇人逼勒卖奸图利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如虽无局奸图骗情事,但非系当官交领,私具领状,将妇女久养在家,逾限不卖。希图重利者,杖一百。地方官不实力查拿,照例议处。


卷三十三刑律犯奸 买良为娼第三条例文


凡无籍之徒及生监、衙役、兵丁窝顿流娼土妓引诱局骗,及得受窝顿娼妓之家财物挺身架护者,照窝赌例治罪。如系偶然存留,为日无几,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其窝顿月日经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得受娼妓家财物者,仍准枉法计赃从重论。邻保知情容隐者,杖八十,受财者,亦准枉法论,计赃从重科断。其失察之该地方官,交闻照例议处。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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