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信用已成为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资质和关键资源。被列入失信名单,被采取信用惩戒,将使不当牟取知识产权者在未来的经营中面管理规范临诸多障碍,以至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因此,信用惩戒具有管理制度很强的全面性和持续性。将其与警告、罚款等传统处罚措施相结合,打出“企业组合拳”,不仅能够让“知识产权2013年老赖”“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使其感到切肤之痛,使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获取过程中形成刚性约束知识产权,提升对知识产权失信者的威慑效果。此外,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能够让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重点,减少监管冗余,更加精准、及时地投放监管力量,知识产权有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用。从更深远的层面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也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必行之管理制度举。
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在不断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可适当拓展信用惩戒的适用范围。现有的惩戒措施侧重于规制三不当牟取知识产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随着滥用知识产权的危害性不断凸显,可考虑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凭借知识产权推行垄断等严重滥用权力的行为明确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应更充分地保障信用主体合情况法权益。在拓展惩三戒范围、增设惩戒手段时,要维持信用表现与信用惩戒之间的关联性、合比例性,避免过罚不相当2013年。还可借鉴相关法治经验管理规范,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情况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加明确、便利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