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8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期,财政账务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公告》显示,2019年10加计月1日至2021年12月31的日,抵减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具体如下:
财政增值税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15月31日,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的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应纳税额6号印发)执账务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进项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处理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税额售额符合增值税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加计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抵减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计提加计抵进项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处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5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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