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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启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时间)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基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涉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系统性、关键性、深层次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时强调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实现“双碳”目标,既需要经济调节、技术改进、政策引导,也离不开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贯穿“双碳”目标实现全过程各环节。严格执法方面,一是执法主体要明确。实践中,把碳排放、碳交易方面的职责赋予生态环境部门的做法是比较合理的。随着“双碳”工作深入推进,部分省市在生态环境部门内部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执法工作。二是监管领域要宽。不仅要实现重点领域和行业全覆盖,推动重点行业提出明确的达峰目标并制定行动方案,而且要使其在日常生产中形成节能减排的行为规范。除了严格控制碳排放外,还要在碳交易领域做好计算方式、度量标准、核查溯源、线上交易及责任追究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三是执法程序要严。严格程序不仅能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更能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培育法治意识,反过来为严格执法创造有利条件。“双碳”工作的成效与公正司法密不可分。不论是碳排放方面的行政争议,还是碳交易领域的民事纠纷,都需要公正司法作为保障。目前我国碳排放、碳交易领域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较少,但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正式启动,这方面的争议必将逐步显现。公正裁判碳排放、碳交易方面的案件,当务之急是厘清碳排放碳交易领域纠纷的可诉性及原告、被告主体资格,以保障人民群众诉诸司法的权利,特别是要发挥好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同时明确受案范围与管辖权、碳排放碳交易的数据认定、裁判内容及其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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