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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增值税报税期间(2017年增值税申报时间)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频次



征求意见稿第33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3)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前述第(1)项规定与现行《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致。




前述第(2)项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采用了“交易完成”标准,统合了现有的《实施细则》和《营改增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措辞有所不同。《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而《营改增办法》则规定,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前述第(3)项规定,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差异。《暂行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为“进入关境的当天”。可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判断时,以物理意义上的入关作为判断标准,不再强调“报关”手续。




前述第(4)项规定与现行《暂行条例》和《营改增办法》的规定一致。



相较于现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取消了“1日、3日和5日”这3种计税期间,新增了“半年”计税期间。减少较密的计税和报税频次,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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