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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厅营改增文件(宁夏水利厅水利政务中心)


据悉,《指导意见》以自治区“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用水总量及产业规模为控制上限,结合自治区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体系,合理确定工农业确权单元和水量;立足区域实际,统一采用定额法进行确权,确保确权工作的协调性、针对性和公平性;仅对用水权进行确权,明确工农业取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以及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以本次确权水量为基础,依据地表水年度来水量和自治区调度计划,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对年度实际配水进行计划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2021年12月底前,用水权改革重点县(市、区)贺兰县、平罗县、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原州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完成农业、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2022年6月底前,其他县(市、区)全面完成农业、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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