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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法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属于企业吗)



实践中,除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员工私自加盖公章外,还存在私刻公章,即使用假章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要求,以公司为名义签署合同的,合同自盖章之日起生效,盖假章也就相当于公司实际上没有盖章,那么,盖假章就真的意味着不对公司发生效力么,通过本文,能够对于公章效力有进一步的理解。鉴于企业形式众多,为简化表述,本文只探讨有限责任公司情形。




一、表见行为下,合同或仍生效


1、表见代表下,相对人或仍可要求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04条,如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除非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超越权限,否则相对人仍可向公司主张权利。由于法定代表人有权利外观,在其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时便会对公司产生效力,那么,在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私刻公章的情形下,自然是仍旧对公司产生效力。相对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形包括明知法定代表人仅是代持股,并不参与公司事务;公司内部已建立完整的用印体系,各股东之间相互制衡,法定代表人如无授权,无权代表公司签名亦无权私带公章;等等。


2、表见代理下,相对人或仍可要求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表见代理即尽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公司有授权但行使时超出该授权范围、或者曾有授权但是已经被终止,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其代理行为有效。如公司先前在授权书上加盖公章,授权某员工可以代表公司处理与某项目相关的任何事务。那么,和法定代表人效果相同,员工签字即可对公司产生效力,即使还加盖了假的合同章,也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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