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的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条件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成立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条件运作经需要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需要经营什么范围以外私募基金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什么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的(1)私募基金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成立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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