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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说合同盖章的那点事……

最近,三个骗子私刻公章骗取签订推广合同的事刷爆了网络成了头条。

今天,也来说说合同盖章的那些事……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一般的商事活动中,合同上是否加盖公司公章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一份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公司却称不知情,那么能以此为由规避合同违约后的法律风险吗?


01、投资50万建餐饮店 合同终止却拿不回投资款

2016年12月19日,小林、阿荣、阿喜与周某签订《门店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前三人出资50万元、周某以绿茶餐厅门店作价150万元,一同经营秋子公司。小林等三人在支付投资款50万元后,取得了秋子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三张。

后来由于经营问题,小林三人与周某商议要求退出投资。

2017年11月1日,小林三人作为乙方,周某、绿茶餐厅、秋子公司作为甲方,共同签署了《终止合作协议书》,约定周某、绿茶餐厅、秋子公司无条件向小林三人返还50万元合作资金。协议书抬头处甲方栏上加盖了秋子公司公章,落款栏处加盖了绿茶餐厅公章(没有秋子公司公章),周某、小林三人均在落款栏上签名。

其后,小林等三人仅收到周某返还的款项9.75万元,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绿茶餐厅、秋子公司共同返还剩下投资款40.25万元。


秋子公司否认与小林等人有合作投资门店的协商,也否认收取过投资款,认为终止协议书的公章虽然真实,但并无在落款处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故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事实上也与其司没有关联。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上用章虽然真实,但财务专用章并不对外,上面签名的财务人员也非其司人员。

绿茶餐厅、周某则称,合作期间,小林三人没有参与店铺的经营管理,店铺经营不善被撤掉了,关于店铺经营期间的账目资料已找不齐全,终止合作协议书是被迫签署的。周某已向阿喜支付9.75万元。

究竟是怎么回事?

到底谁说的才是真实的?

争议焦点

《终止合作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02、法院:合同有效,需返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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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秋子公司的公章仅加盖于合同抬头处,但由于周某是秋子公司的股东,其已在合同上签名,签订合同地点亦在公司场所内,且此前秋子公司的收据上加盖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以上情形足以令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小林等三人对相对人周某产生合理信赖,相信周某的签署协议行为系代表了秋子公司的职务行为。


2

绿茶餐厅及周某认为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或胁迫的情形,却未主张撤销,亦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周某已实际返还9.75万元,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部分债务,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综上,《终止合作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故法院判决绿茶餐厅、周某、秋子公司连带向小林三人返还投资款40.2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在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效力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是否生效的重要标准。公司公章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管理,在其使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后,公司则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为由企图规避合同违约后的法律风险。

加盖了公司公章, 该行为就代表公司做出了认可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且对于善意相对人而言,其完全有理由相信公章管理人员有权利代表公司,该行为为职务行为,对于善意相对人而言,会产生信赖利益保护,相对人在签署类似合同时无需再尽其他审查义务,公司以不知情为由企图免责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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