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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 2016 22号 税金及附加(财会201622号文税金及附加)

扣除项目


扣除明细


具体规定


政策依据


转让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前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营改增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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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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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含增值税扣除也不能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不能扣除,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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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有关规定


原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予以扣除。随着财会[2016]22号的实行,印花税在“税金及附加”的科目核算,应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进行扣除。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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