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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损益归属如何约定(股权转让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 本次新增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陈永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陈永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4,523,017,83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22.3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40.28%。


三、其他说明


1、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情况,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获取的数据外,公司尚未知悉具体原因。公司将与相关人员保持沟通,督促其及时提供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公告披露日,陈永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若上述被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陈永弟先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次新增轮候冻结事项未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影响,公司管理运行情况平稳,公司管理层将加强公司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定运行。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5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部分孙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披露了《关于出售部分孙公司股权变更交易对手方并调整交易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于2021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出售部分孙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天津泽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泽裕”)收购公司全资孙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圣坤仁合”)、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海鹰”)、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协通”)100%股权,交易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74,000万元。2021年9月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遂平法院”)(2021)豫1728民初21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力特”)与河南协通合同纠纷一案,遂平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协通位于遂平县嵖岈山凤凰镇20MW发电站及10MW发电站的所有设施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抵押。近日,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有新进展,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围场圣坤仁合电站脱网事件


2021年10月28日,公司与天津泽裕召开工作会议,获悉围场圣坤仁合存在送电受阻问题,且至今仍未恢复发电,导致围场圣坤仁合站内光伏单元自2021年8月至今全部脱网(电站停运不发电状态)。经公司财务部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团队初步测算,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脱网事件减少目标公司净利润合计约人民币413.39万元,每日损失净利润约人民币6.18万元;脱网期间电费损失合计约857.60万元,每日电费损失约12.80万元,且至今仍未恢复发电,上述损失正持续计算当中,由于目前该损失具体责任归属尚未明确,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过渡期损益归属存在争议,尚需双方律师进一步研判确认。若该损失的责任方最终认定为我公司,将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情况产生一定影响。围场圣坤仁合股权转让协议中过渡期约定事项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转让方(甲方):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天津泽裕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丙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各方同意,自本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交割完成日(含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2、甲方、丙方保证,丙方在过渡期内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根据双方约定分配的除外)或抽逃出资、转移或处置业务或资产。若甲方、丙方违反本条约定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价款,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甲方、丙方连带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各方同意,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资产或财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权利负担,亦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重要资产。


4、甲方同意,除应遵守本协议其他约定外,其在过渡期内应遵守并将促使目标公司遵守如下特别约定:


(1)不会改变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保证目标公司股权结构保持不变,标的股权的完整、权属清晰;


(2)对目标公司恪守职责,履行诚信及勤勉尽责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目标公司,保持目标公司处于良好的经营运行状态,保持目标公司现有的结构、核心人员基本不变,继续维持与客户的关系),不作出任何有损目标公司利益和标的股权、目标公司资产之价值的行为;


(3)对目标公司不进行任何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异常交易或引致异常债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目标公司拟签署的任何合同,需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方可签署;


(4)如知悉对标的股权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标的股权转让、赠予给任何第三方或就标的股权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不得以增资或其他形式引入其他投资者,不得协商或签订与标的股权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权转让条款的协议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放弃任何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或以标的股权承担其自身债务,或在标的股权、目标公司资产上设定或承诺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者权益;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提议及同意修改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


(8)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提议及同意分配目标公司利润或对目标公司进行其他形式的权益分配;


(9)转让方如在过渡期内得知任何与受让方在交割完成日后(含交割完成日)从事目标公司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会和潜在的客户),应首先尽快向受让方提供该等商业信息;


(10)在过渡期内,如发生任何情形而可能对目标公司或标的股权有重大不利影响时,甲方、目标公司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针对目标公司或标的股权提起的诉讼、仲裁。


(11)在过渡期间,目标公司不可进行除日常经营所需之外的资金支付。


二、河南协通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并撤诉


2021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遂平法院(2021)豫 1728 民初 211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深圳华力特与河南协通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为961.21万元,经双方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遂平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截至公告披露日,河南协通上述案件被冻结资产已全部解除冻结,并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披露日,围场圣坤仁合、永新海鹰、河南协通均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正在处理电站消缺工作。


3、公司出售围场圣坤仁合100%股权,交易成交金额为人民币44,5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围场圣坤仁合交易事项,公司已收到天津泽裕诚意金人民币6,000万元,尚未收到剩余款项合计人民币38,500万元。


四、备查文件


1、遂平法院(2021)豫1728民初21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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