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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企业收取的加盟费增值税税目(加盟费属于增值税什么税目)


问:

我公司是酒店连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加盟我公司的连锁酒店收取加盟费同时将外购的家具统一配送给加盟的连锁酒店,请问我公司按混合销售还是按兼营缴纳增值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收取加盟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并不属于销售服务。因此,你公司向加盟的连锁酒店收取加盟费以及销售外购家具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并适用6%和13%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不分别核算需要全部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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