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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长期使用权(国家机关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做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


所谓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税款的行为。


如发生以下情况,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是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有:


一是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竣工,且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含视同销售房地产)占项目全部可转让建筑面积在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1年以上的。


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何为“竣工”?


除土地开发外,纳税人建造、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竣工”:


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项目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竣工(完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纳税人开始办理开发项目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项目开始投入使用。


三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清算截止日是哪天?


纳税人应以满足应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者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的任意一天,确认为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简称清算截止日),并将清算截止日明确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受托清算的中介机构应如何做?


(孙洁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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