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消费税主要变化—征税范围发生变化:
化妆品更名为高档化妆品,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税率由30%调整为15%。
知识点:征税范围
分布于以下五个环节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批发卷烟
(五)零售应税消费品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情形 | 税务处理 | |
1.对外销售 | 纳消费税 | |
2.自用 | (1)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不纳消费税 |
(2)用于其他方面 | 纳消费税 | |
3.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防范避税) |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 纳消费税 |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含义: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中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委托方 | 受托方 | |
增值税 | 委托方是增值税的负税人 | 受托方是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 |
消费税 |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 除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外,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
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四)批发卷烟
(五)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2.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税税率: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情形 | 计税依据 |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 销售额全额 |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包装物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
【例题1·单选题】根据消费税规定,成品油纳税环节是( )。 A.批发环节 B.加油站加油环节 C.生产销售环节 D.消费者购买环节 | |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成品油的纳税环节是生产销售环节。 |
【例题2·单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受托加工化妆品的企业 B.销售啤酒的百货商场 C.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外贸公司 D.委托加工卷烟的企业 | |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托加工化妆品的企业代收代缴消费,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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