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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


  一、中外合资企业破产使用破产法吗

  中外合资企业破产能使用破产法,《企业破产法》颁布前整整20合资企业年间,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企业法人,能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除此之外的经济实体,在经营不善需要退出市场的,是不可能以破产方式达到目的。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35条规定,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只要是破产清算,均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执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1)举合资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企业法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


  ①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合作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合作键性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中外不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资企业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中外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实施细则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实施细则。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是能使用我国破产法的,还有其他合资类型企业法的和外国共同成立的企业也是适用于我国破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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