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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贸易、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又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101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2年8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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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查明,华虹计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华虹计通通过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其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分为两部分:

一是华虹计通组织策划与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物联”)、上海中卡智能卡有限公司、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鸿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三笔四方贸易,采购销售形成闭环,贸易相关资金几天内在四方参与主体之间完成等额或相近金额的循环,且没有对应的实际物流,前述贸易为虚假贸易。

该贸易中,华虹计通通过向仪电物联虚假销售货物,虚增营业收入16,116,068.42元,虚增营业成本15,383,760.66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732,307.76元,占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利润的约13%。

二是由于往年存在工程合作关系,华虹计通2017年初对仪电物联存在18,494,164.33元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为缩短应收账款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华虹计通将2017年因前述虚假贸易对仪电物联形成的含税营业务收入18,855,800元全部确认为应收账款,并将当年虚假贸易项下收到的仪电物联回款18,521,000元首先用以冲销以前年度对仪电物联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实现当年少提坏账准备8,231,633.95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8,231,633.95元。

通过前述虚假贸易和会计处理,共导致华虹计通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8,963,941.71元。

上述事实,有该公司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购销合同、公司财务凭证及电子账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

华虹计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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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理处罚结果与依据

徐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马丽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徐明组织实施、马丽知悉并参与前述虚假贸易事项和会计处理,并在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确认意见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其实、准确,是公司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项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财务报吿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定保证责任,但未能尽到勤勉尽貴义务,是公司前述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徐明、马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项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视小野有话说:

在本案例中,上市公司华虹计通主要采用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两种手段来进行财务造假。通过前述虚假贸易和会计处理,共导致华虹计通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8,963,941.71元。具体造假方式如下:

其一,从事虚假贸易业务。华虹计通组织策划与多家公司开展了三笔四方贸易,采购销售形成闭环,贸易相关资金几天内在四方参与主体之间完成等额或相近金额的循环,且没有对应的实际物流。

该贸易中,华虹计通通过向仪电物联虚假销售货物,虚增营业收入16,116,068.42元,虚增营业成本15,383,760.66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732,307.76元,占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利润的约13%。

其二,少提坏账准备进而虚增营业利润。

由于往年存在工程合作关系,华虹计通2017年初对仪电物联存在18,494,164.33元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为缩短应收账款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华虹计通将2017年因前述虚假贸易对仪电物联形成的含税营业务收入18,855,800元全部确认为应收账款,并将当年虚假贸易项下收到的仪电物联回款18,521,000元首先用以冲销以前年度对仪电物联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实现当年少提坏账准备8,231,633.95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8,231,633.95元。

此外,上市公司公告称,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2017年末虚增营业利润8,963,941.71元,年报显示该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净利润为5,949,131.91元,2015年、2016年净利润为负,2017年追溯调整后的净利润为负,2018年净利润为负,导致该公司2015-2018年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该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税法知识链接

在我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情形。那么,对于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此外,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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